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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判决书给我的感觉是这样的,他们默认在情感关系里👨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变得暴

有的判决书给我的感觉是这样的,他们默认在情感关系里👨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变得暴力,这个暴力不可人为控制,所以暴力人可以受到从轻处罚,因为暴力有“理”,他控制不了。所以亲密关系造成的杀人案才总是有那么一句“因情感纠纷引发……从轻”。

这就是我最不能理解的地方。

因为我不觉得这个暴力是不可控的,是可以从轻的。相反,我认为亲密关系的暴力应该从重。

如果假使真的亲密关系导致的男性暴力“情有可原”,甚至会变成被害人的责任,那,什么正常人会进入亲密关系呢?连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都缩水了。

这个法律逻辑真的,我几辈子都没法想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