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失败了!”乌鲁木齐,一个已婚的大老板找了个漂亮的小女友,俩人每次发生男女关系后,男方总是哐哐砸钱,但没多久男方就腻了,不仅跟女方分手,还非要女方把所有的钱全还给他。女方一分不想还,男方直接把女方给告了。最后院方的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预料!
事情的经过说起来也不复杂。这个姓刘的男子本身有家有室,生意做得不错,手里也有余钱,不安分的他认识了年轻的王某,俩人很快就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为了讨王某的欢心,刘某出手十分阔绰,从交往一开始就不断给女方转账,还买各种贵重礼物送过去,一万三千多的黄金项链、一万八千多的高端折叠屏手机、总价一万多的三枚黄金戒指,还有一条两万六的黄金手链,光是这些能算清的实物就值不少钱,再加上一笔笔的转账,前前后后加起来有五十多万。
一开始刘某花钱特别大方,从来没有过半分犹豫,甚至王某多次跟他说不用花这么多钱,转账也不肯收,他都执意要转,还反复跟女方说放心拿着,从来没提过以后要还,也没说过这些钱是有附加条件的。
后来刘某和原配离了婚,和王某继续交往,还是保持着这样的花钱节奏,觉得只要钱给到位,就能一直维持这段关系。可新鲜感终究维持不了多久,没过多长时间,刘某就对这段关系腻了,直接向王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之后刘某越想越觉得不划算,自己前前后后砸进去五十多万,就这么结束了太亏,于是就动了把钱要回来的心思。
他找到王某,要求对方把这些年收的所有转账、礼物全都折成钱还给他,王某自然不肯答应,觉得这些都是对方自愿赠与的,是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哪有分手了还往回要的道理。
俩人谈不拢,刘某就直接把王某起诉到了法院,还找了自己的说辞,声称这些钱和礼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在俩人结不成婚了,女方就该全额返还,算下来一共要五十万三千多。
到了法庭上,王某也拿出了自己的说法。她表示,俩人从交往到分手,从来没有商议过结婚的事情,也没有见过彼此的家长,根本不存在什么婚约,刘某说的以结婚为目的完全是事后编出来的。
这些钱款里,有很大一部分都用在了俩人的共同开销上,一起旅游的费用、日常吃饭消费,还有自己怀孕流产的医疗费用,都是从这里面支出的。
关键是,自己多次明确拒收过刘某的大额转账,也劝阻过他不要过度消费,是刘某自己执意要给,还反复让她放心收款,从头到尾都没有说过这是借款,也没有说过要以结婚为前提。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并没有笼统地判定该还或者不该还,而是把涉案的财产分成了两部分来分别认定,一部分是刘某还没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另一部分是他离婚之后的赠与。
针对婚内的这部分赠与,法院认定,婚内的收入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人有平等的处置权,刘某瞒着自己的原配,私自把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婚外的异性,既违背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也不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赠与行为本身是无效的。
但这里有个很关键的点,这个无效赠与侵害的是刘某原配的财产权益,有资格起诉要回这笔钱的是刘某的前妻,而不是刘某自己。刘某作为这件事里的过错方,是没有权利自己主张返还的。
针对刘某离婚之后的转账和礼物,法院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查明,确实都是刘某主动转账、主动购买礼品,王某也多次劝阻过,全程没有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说明这些转账和送礼是以结婚为前提的。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自愿给的财物,属于正常的情谊赠与,财物交到对方手里、钱转到对方账上,赠与合同就算履行完毕了,不能因为最后恋爱谈不成、分手了,就反过来要求对方返还。
刘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些赠与附加了结婚的条件,所以他这部分的诉求也站不住脚。
两部分的诉求都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直接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他一分钱都要不回来,这个判决现在已经生效了。
其实说白了,刘某从一开始就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婚内出轨找情人,花钱维系关系,腻了就想全身而退,还要把花出去的钱全收回来,天底下没有这么便宜的事。
法律既不会支持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会纵容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他想要既享受婚外关系的好处,又不想承担任何成本,最后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