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早在 元朝就正式纳入行政版图,
13世纪中叶,元朝政府对西藏(乌思藏、朵甘、纳里速古鲁孙等地区) 实施完整、直接的行政管辖。
设立宣政院,统辖全国佛教事务与西藏军政民政,由帝师兼领,直接任免当地官员、清查户口、征收赋税、派驻军队、建立驿站。
吐蕃对唐朝有威胁,唐朝派出文成公主到吐蕃,以和亲、会盟为主。吐蕃和唐朝是并列,并无隶属关系。
宋朝中原政权无力管控青藏高原,双方无行政统属。
明朝沿袭元朝治藏体系,设立乌思藏都司、朵甘都司等军政机构,继续有效管理西藏。
清朝进一步完善制度,设驻藏大臣、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强化中央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