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一女子收了男网友 500 元,与对方在野外发生了 3 次关系,可完事后,男子却觉得亏了,于是抢走了女子的挎包,女子见追不上后,果然报了警,结果女子与男网友双双被行政拘留了 10 日,女子不服她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坚称与男网友是情侣关系,要求撤销处罚。
当事女子姓梁,47 岁,和男子谭某是通过社交软件的 “附近的人” 功能认识的。俩人加了好友没聊几句,半句家常没唠,半句感情没谈,直接直奔主题谈条件。
一来二去俩人就谈妥了价码:500 块钱,见面发生性关系。谭某连个宾馆钱都舍不得花,直接把见面地点约在了郊外一处偏僻的山坡上,梁某也没反对,当天晚上就赴了约。
到了约定的山头,俩人没什么多余的寒暄,按之前谈好的内容直接办事,前后一共发生了三次关系。完事之后,谭某一开始也没耍赖,当场就给梁某转了约定好的 500 块钱。
可钱刚转出去没两分钟,谭某坐在那越想越不是滋味,翻来覆去琢磨,总觉得自己这 500 块花得不值,越想越心疼这笔钱。脑子一热邪念就上来了,趁着梁某没留神收拾东西的功夫,抓起她放在一旁的挎包,转身就往山下跑,头都不带回的。
等梁某反应过来,谭某已经跑出去老远。山路坑坑洼洼不好走,她追了半天也没追上,又气又急之下掏出手机就报了警,只说自己在山上被人抢了包,关于俩人之前的金钱交易,半个字都没提。
警方接警后本来按抢夺案件立案,很快就找到了谭某。结果一审问,谭某竹筒倒豆子似的,把俩人网上约交易、见面发生关系、转账、自己抢包的前因后果,全说了个干净。
警察再一调俩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时间、金额、约定内容全能对上,根本不是什么单纯的抢劫案,背后明明白白藏着一宗卖淫嫖娼的违法交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警方很快作出处罚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梁某和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卖淫嫖娼,俩人各被行政拘留 10 日。至于谭某抢夺挎包的行为,警方另行调查处理,该赔的损失要赔,该加的处罚也跑不了。
拿到处罚决定书的梁某彻底懵了。她本来以为自己是受害者,报警是来追回损失的,怎么到头来把自己也搭进去了?越想越不服气,她干脆一纸诉状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行政处罚。
到了法庭上,梁某直接换了一套全新的说辞。
她一口咬定自己和谭某是正经情侣关系,那 500 块钱是谭某主动给的零花钱,属于情侣之间的正常赠与,发生关系也是恋爱里你情我愿的事,根本算不上卖淫嫖娼。甚至她还反过来声称,自己当时是被谭某强迫的。
法官当然不会只听她口头辩解,直接把全套证据摆到了台面上。
俩人从加好友到见面的所有聊天记录,全程没有一句聊感情、聊日常的内容,全是在谈价格、约时间、定地点,连普通朋友的问候都没几句。
更说不通的是,哪对正常情侣第一次约会,会选在荒无人烟的野外山坡?连个吃饭逛街的过程都没有,见面直奔主题,完全不符合正常恋爱交往的基本逻辑。
再加上 500 元转账的时间和见面时间严丝合缝,谭某的笔录也和证据完全对应,梁某这套 “情侣” 的说辞,根本站不住脚。
面对法官的接连追问,梁某连谭某的全名、年龄、工作单位这些最基本的信息都说不出来,拿不出任何能证明俩人是恋爱关系的证据,当场就哑口无言了。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梁某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也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问题。法院当庭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原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其实这事里,藏着很多人都有的一个误区: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就算自己有点违法的事,警察也会网开一面不追究。
但法律从来都是一码归一码,你被人抢了包,警察会依法处理抢夺的人;但你自己干了卖淫嫖娼的违法事,该受的处罚也一样跑不了,不能因为你有受害的部分,就抵消你违法的部分。
还有人觉得,俩人你情我愿的,又没碍着别人,至于都拘留吗?这就属于对法律的不了解。
卖淫嫖娼在我国属于明确的治安违法行为,只要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管双方是不是自愿,都触犯了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至于谭某就更荒唐了,谈好的价格,完事又觉得亏了反悔,直接上手抢包。本来只是嫖娼这一项违法,这下又多了个抢夺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相当于错上加错,最后受的处罚只会更重,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脑子属实不太清醒。
说白了,这从头到尾就是一场由贪心引发的闹剧。梁某贪那 500 块钱,不惜突破底线干违法的事;谭某贪小便宜,谈好的交易说反悔就反悔,还干出抢包的蠢事。
俩人一个比一个糊涂,最后钱没捞着好处没占到,双双被拘留留了案底,丢人又违法,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也给所有人提个醒,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去碰法律红线,更别觉得自己能耍小聪明蒙混过关。真出了事,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全是铁证,任你再怎么辩解也没用,遵纪守法才是最稳妥的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