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狗血了!北京一保安 24 小时值班,期间把女友叫到了保安室,可两人发生完关系后,男子突然猝死!最终判了工伤!没想到公司不服,人社局也不认,值班期间干私事死了也能赔?这判决一出,全网炸了锅。
2014 年,当事人老张是北京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当年 9 月被派到顺义一家停产的毛织厂做驻场保安。
说是保安岗,其实就是 24 小时连轴守着,整个厂区就他一个值守人员,厂门口的保安室既是岗亭也是宿舍,吃饭由保安队定时送,睡觉也就在屋里的床上,平时连大门都不能随便出,等于把工作和生活全塞进了这十几平米的空间,一个月也就两天调休能离开厂区。
当年 10 月 6 号中午,老张把女友叫到了保安室,两人亲密接触的过程中,老张突然倒地失去意识,送医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警方后续调查和法医结论都很明确,属于自然猝死,排除他杀、排除外力伤害,就是自身突发疾病没扛住,说白了就是一场意外。
人没在了岗位上,家属理所当然去申请工伤认定,没想到人社局直接给了不予认定的结果,理由说得很直白:死者是在谈恋爱、处理私人事务过程中死亡的,和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保安公司更是站在人社局一边,觉得上班时间干私活没追究违纪就不错了,还要工伤赔偿,完全没道理。
老张的儿子不服这个结果,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换做普通人第一反应,大概率也会觉得离谱:上班干私事猝死都能算工伤?那以后上班摸鱼打游戏、逛淘宝出了事,是不是都能找公司兜底?但法官翻着《工伤保险条例》,给出的判决偏偏和大众直觉反过来了。
这里得先掰扯清楚一个法律概念,叫 “视同工伤”。咱们平时说的工伤,大多是干活时受伤、因工作原因出事,那是正儿八经的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是专门针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情况,本质是对在岗劳动者突发意外的兜底保障。
法条写得明明白白,只卡三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条写着 “死亡时必须正在从事工作内容”,也没有说私人行为就排除在外。
法定不能认定工伤的只有三种情况: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老张的情况一条都不沾。
一审法院算得很清楚,老张的岗位是 24 小时驻场值守,保安室就是法定工作场所,事发时间正处在值班周期内,时间、地点完全符合。
死因是猝死,属于突发疾病,也符合条件。
至于他当时在做什么,只要不是违法犯罪,就不影响 “在岗死亡” 这个核心事实,不能因为行为是私事,就直接否定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书,要求限期重新作出认定。保安公司和人社局都不服,一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 2017 年 2 月,人社局重新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可公司还是不死心,又一次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认定书,最后还是被法院驳回,整个官司才算彻底尘埃落定。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第一反应是三观震碎,甚至调侃以后上班约会都有工伤保险兜底了。
但换个角度想,要是老张当时是在吃饭、喝水、上厕所,甚至是趴在桌上打盹,突然猝死了,大多数人肯定觉得算工伤。
那为什么换成和女友见面,就突然不算了?本质上都是在岗期间的正常私人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纪,没道理双标。
根子上的问题,其实是 24 小时值守岗位的边界模糊。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下班就能离开单位,工作和生活泾渭分明,上班干私事叫摸鱼违纪。
但对老张这种驻场保安、门卫、守岛员这类岗位来说,他们根本没有 “下班离开岗位” 的选项,吃喝拉撒睡全得在工作场所里解决,人的生理需求、情感需求,都只能在岗位范围内完成。
总不能要求一个人 24 小时不吃不喝不睡,全程盯着大门吧?真要这么熬,猝死的概率只会更高。
所以这个判决看着反常识,其实是严格抠着法条来的,半点没有和稀泥。
它不是鼓励大家上班摸鱼干私事,而是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既然你安排了 24 小时连轴转的用工模式,把员工的生活空间都压缩成了工作岗位,就要承担对应的用工风险。
不能员工干活的时候算上班,休息、处理个人事务的时候就不算,便宜不能两头都占了。
当然也别过度解读,不是所有上班干私事猝死都能算工伤。要是正常八小时工作制,你上班偷偷溜出去约会,在外面出了事,那肯定和工伤没关系。
只有这种工作与生活完全重合、劳动者无法自由离开岗位的特殊值守岗位,才会适用这个裁判逻辑。
说白了,法律保护的是 “在岗状态”,不是 “摸鱼行为”,这点一定要分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