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狗血了!北京一保安24小时值班,期间把女友叫到了保安室,可两人发生完关系后,男子突然猝死!最终判了工伤!没想到公司不服,人社局也不认,值班期间干私事死了也能赔?这判决一出,全网炸了锅。
2014年年初,老张入职了当地一家保安公司,当了一名保安员,当年9月底,公司把他派到了辖区里一家已经停业的毛织厂,负责看守厂区。
这个厂子早就停产了,没有其他员工,就安排老张一个人驻场,24小时不能离岗,门口的保安室既是他的工作岗位,也是他吃饭睡觉的地方。
说白了,公司给他安排的就是全天值守的模式,没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人必须时刻在厂里待着,吃住都得在那间小小的保安室里解决。
出事那天是2014年10月6日,中午十二点左右,老张把女朋友接到了保安室。
两人在屋里相处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就在这个过程里,老张突然身体不适倒下,当场就没了生命体征。
接到报警后,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调查,后续法医也做了尸体检验,最终给出的结论是猝死。
事情出了之后,家属这边肯定难以接受,同时也觉得,人是在工作岗位上没的,理所当然该算工伤。
2015年年底,老张的儿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本以为流程会很顺利,没想到等来了一纸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人社局给出的理由很直接:老张死亡时正在和女朋友谈恋爱、处理私人事务,并不是在履行保安的工作职责,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所以不能算。
家属当然不认这个结果,在他们看来,父亲的工作性质和普通上班族完全不一样,公司要求24小时在岗,连家都不能回,保安室就是工作场所,全天24小时都是工作时间,父亲从头到尾没离开过岗位,凭什么出事了就不算工伤?商量之后,儿子直接把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不予认定的决定,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受理之后,法官认为,老张的情况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点。
他的岗位是24小时值守制,死亡时间属于公司规定的值守时段,死亡地点就在作为工作岗位的保安室里,死因是猝死,也就是突发疾病死亡,同时也不存在法律排除的情形。
至于他当时在做私人事务这件事,法律条文里从来没有附加“必须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要求,也没有禁止员工在岗期间处理私人事务。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
这个结果一出来,保安公司和人社局都不服,一起提起了上诉,公司这边觉得,员工自己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时间干私事出了意外,所有责任都让公司承担,实在太不公平;人社局也坚持自己的认定逻辑,认为私人行为和工作没有关联,不该纳入工伤范畴。
可二审法院审理之后,直接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二审法院再次明确:老张的工作模式是用人单位安排的24小时驻场值守,他的工作空间和生活空间完全重合,整个值守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保安室就是法定的工作岗位。
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清楚,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没有问题。
按理说二审是终审,事情到这儿就该尘埃落定了。2017年2月,人社局按照法院的判决要求,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确认老张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
没想到保安公司依旧不认可,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新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人社局这次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全合法,公司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家属第一次提交申请,到所有司法程序走完,前前后后折腾了两年多,历经三轮诉讼,这件事才算彻底落定。
用人单位既然安排了24小时值守的工作模式,享受了全天候有人在岗的便利,省下了多班倒的人力成本,自然就要承担这种模式带来的相应风险。
不能好处全占,责任全推,让劳动者既失去自由支配时间的权利,又要独自承担在岗期间的所有健康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