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用完餐,从餐厅出来,在餐厅外的台阶区域不小心踩空摔到,造成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她认为是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6万元,却被法院全部驳回,一分不赔。
一家沿街餐厅,女人刚吃完晚饭,起身收拾好东西往外走,她推开门来到餐厅外面的台阶区域,这段台阶不算陡,总共三级,每级高度在十五厘米左右,台阶表面铺着防滑地砖,两侧有扶手,头顶还有一盏照得挺亮的灯。
当天没下雨,地面干干净净的,没有任何积水或者油污。
女人从走出餐厅门那一刻起,右手就一直举着手机,屏幕亮着,眼睛盯着上面看,她脚上穿的是一双平底单鞋,走路倒是稳当,但注意力全在屏幕上,她迈出第一步的时候还正常,第二步开始脚下就没怎么看着路,第三步踩到最下面那一级台阶的边缘时,鞋底只挂住了小半边,整个人重心往前一偏,身体猛地朝右侧歪下去,重重摔在了台阶下方的水泥地面上,当时没感觉特别不适。
几天后,她越来越感觉不舒服,就去医院拍了CT,医生诊断说腰椎右侧横突骨折,不算特别严重的那种,但也要卧床静养一段时间,短期内没法正常上班。
女人在医院住了几天,回家后又休养了一个多月。她算了算账,医药费加上误工的工资损失,还有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加起来大概六万块钱。
她觉得这笔钱不该自己扛,理由是餐厅门口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否则自己怎么会好端端摔成这样,于是她找了律师,一纸诉状把餐厅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案件开庭的时候,餐厅方面提交了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法官看了录像,画面里清清楚楚显示出台阶区域没有任何异常,防滑措施到位,照明充足,地面干燥,也没有堆放杂物。
而女人从出门到摔倒的全过程,眼睛始终没有离开过手机屏幕,下台阶的时候连低头看一眼的动作都没有。
法官还在庭审中确认了一个细节,当天现场不存在任何客观的、外力造成的干扰因素,比如有人推搡或者地面突然湿滑之类的情况。
法院最后的判决写得很明确,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餐厅不用赔一分钱。
法官在判决里说了几层意思,一是餐厅作为经营者,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得在合理范围之内,门口台阶做了防滑处理,有扶手,有照明,地面状态正常,这就是尽到了该尽的责任。
二是女人出了餐厅门以后一直低头看手机,这个行为是她自己选择的,餐厅不可能提前预判她会看手机不看路,更不可能控制她走路时的注意力。
三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在公共区域的时候,自己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最直接的责任,看手机而忽视脚下,风险是自己制造出来的,后果也就得自己担着。
这个判决出来以后,网上不少人议论,说法院判得硬气,其实道理很简单,谁看路谁负责,手机再好看也没自己的骨头硬。
这个判决在网上引起了不少讨论,很多人说法院判得硬气,也有人说餐厅毕竟没提醒顾客注意台阶,多少该担点责任。
但仔细看法院的判词,其实逻辑很清楚——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保险公司,不能啥事都往里装。
经营者的义务是消除“不合理”的风险,而不是替顾客的所有粗心大意兜底。
这事更值得琢磨的是,为什么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我摔了就得有人赔”,这种思维习惯挺要命,好像只要出了事,总能找到一个“该负责的人”。
但法律不是这么运行的,赔偿的前提是对方有过错,而不是你有损失。
女人看手机不看路,这个过错明明白白,风险是自己主动制造出来的,怪不到餐厅头上。
法院驳回得干脆,其实是在说一个最基本的常识——你自己的安全,首先得自己上心。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不要求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合理限度是关键。
案件中,台阶合规、照明充足、地面无隐患,餐厅已尽到合理义务,女子全程看手机属于自陷风险,其自身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与餐厅安全保障义务无关,所以法院驳回完全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