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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老人只因腿疼,去医院做一个普通的下肢微创小手术,谁知,手术台上,老人腹

广东深圳,老人只因腿疼,去医院做一个普通的下肢微创小手术,谁知,手术台上,老人腹痛难忍,手术被迫叫停。术后28小时内,老人的疼痛丝毫没有缓解,女儿多次恳求医生会做CT会诊,但都遭到无视。谁知,因为延误救治,短短一天后,老人就病情恶化,不幸离世。女儿悲痛又气愤,一场小手术,硬生生拖成致死悲剧,医院过失明显,却只被判次要责任,家属根本无法接受。

今年1月,莫女士的父亲因为腿疼,查出下肢血管闭塞,医生表示,需要做微创介入手术,不然有截肢的风险。

为了保住父亲的腿脚,家人听从医嘱,安排了手术。

1月13日中午,手术在局部麻醉下开始。

可手术做到一半,医生突然说操作难度太大,直接中途叫停手术,打算后续会诊再处理。

事后,莫女士调取手术室录像,看到了让她心痛的一幕∶手术还没结束,躺在手术台上的父亲就一直喊肚子痛、胃痛。

本以为院方会高度重视,及时排查问题,可谁也没当回事。

手术终止后,莫女士父亲的腹痛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整个人状态越来越差。

看着父亲痛苦难忍,一家人心急如焚,一次次找医生、护士,主动要求安排会诊,做全腹CT查清病因。

可整整28个小时里,家属多次求助,全都石沉大海。

医院没有安排针对性检查,也没有任何有效治疗,上级医生更是从来不到床边查看病情,任由患者病情恶化。

莫女士眼睁睁看着父亲备受折磨,却求助无门。

一直拖到1月14日下午四点,院方才终于给患者做了全腹CT,可检查结果出来,直接下达病危通知。

此时,父亲病情已经彻底失控,转入ICU后出现严重酸中毒、感染休克,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最终给的结果是,脓毒症休克。

好好一个人,自己走着进医院做微创手术,结果,短短一天就意外离世,莫女士一家实在无法接受。

事后,莫女士将此事反映给卫健部门,工作人员做了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结果正式公布: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最高等级的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鉴定书明确列出医院三大过失:第一,病历书写极不规范,手术记录残缺,ICU抢救的家属知情同意书缺失。

第二,医生对病情判断失误,完全没意识到患者腹痛暗藏危重风险,无法预判病情恶化。

第三,医院查房制度流于形式,患者病情最危急的两天,上级医师从未床边巡查。

同时鉴定也说明,患者高龄,本身有高血压、陈旧性心梗、肾功能不全等多种基础病,脏器储备功能差,手术应激诱发基础病快速进展,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判定医院负次要责任。

这个结果,莫女士全家完全不能认可。

她觉得,鉴定报告避重就轻,偏袒院方,全篇放大父亲的基础疾病,却刻意回避医院28小时不作为,拖延救治的核心过错。

她还指出,鉴定内容多处失真,把术中就出现的腹痛改成术后腹痛,还捏造家属拒绝检查的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

父亲入院时生命体征平稳,能走能说,只是一个保腿的微创小手术,最后却离奇死亡,不能单凭有基础病,就淡化医院的失职失误。

虽然涉事医院一直在和莫女士一家协商善后事宜,但始终没有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会已经明确查实,医院存在多项违规,并认定本次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虽然鉴定以老人有基础病为由,只判医院负次要责任,但法律上患者自带基础病不能免除医院的诊疗过错责任。

老人本来是可以正常耐受手术的,真正致命的是术后持续腹痛却被长期漠视,错失最佳救治时机。

莫女士不认可次要责任完全合理,后续可以起诉。

法院可以结合医院拖延救治、漠视生命的严重过错,重新调高医院责任比例,依法追究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