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来得太突然!”6月23日报道,福建漳州,一男子去出差,下班后与女同事喝酒,之后两人恩爱缠绵,等女同事睡醒后,发现男子已经死了,经鉴定,男子是猝死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被驳回,闹到法院也没能改变结果!网友:女同事有阴影了!
这事儿在网上炸了锅,评论区吵得不可开交。有人替家属叫屈,出差途中没的,怎么就不算工伤?也有人反问,下班时间跟同事喝酒开房,这哪门子“工作原因”?咱们把这事儿掰开揉碎了看。
先看法律怎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确实列明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可第十六条也白纸黑字写在那儿:符合前面条款,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自杀这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这起案件里,男子跟女同事喝了酒,之后发生关系时猝死。问题的关键就卡在“醉酒”这两个字上。
有人可能会杠:喝酒不一定就是醉酒啊,得看酒精含量。这话没错。但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人社部门据此驳回工伤申请,法院通常都会支持。除非家属能证明猝死跟醉酒没有因果关系,可这种证明难度有多大,想想就知道了。
再说“出差”这个事儿。很多人觉得出差期间发生的事都该算工伤,这是个误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算。下班后跟同事吃饭喝酒,这属于私人时间的社交活动,除非能证明是公司指派的任务——比如陪客户应酬——否则很难被认定为“工作原因”。
说句掏心窝子的话,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一个活生生的人出差就再也没回来,搁谁身上不崩溃?可法律的逻辑是冰冷的:工伤保障的是工作带来的风险,不是个人生活选择带来的风险。下班后跟女同事喝酒开房,这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法律不可能因为“人在外地”就把所有意外都兜进去。
网上还有人替那位女同事捏把汗。一觉醒来身边人没了,这事儿搁谁身上都是一辈子的阴影。可从法律角度说,只要不存在强迫或者故意伤害的情形,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心理创伤,怕是好多年都缓不过来。
这案子判得没毛病,但让人心里不是滋味。一条人命,家属拿不到工伤赔偿,女同事背着心理包袱,公司也算摊上了事儿。谁都没赢。唯一能提醒咱们的,就是出门在外,酒这东西少碰为妙。尤其是出差,别以为人在外地就能放纵。法律不认“我以为”,只认证据和条文。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