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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刘少奇冤案不等于刘少奇没有历史责任与错误一、1980年平反的结论不容置疑19

平反刘少奇冤案不等于刘少奇没有历史责任与错误一、1980年平反的结论不容置疑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撤销1968年八届十二中全会错误决议,彻底推翻叛徒、内奸、工贼三大罪名,恢复刘少奇作为党和国家卓越领导人的名誉。决议明确指出:对刘少奇的指控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蓄意伪造、诬陷,1925年、1927年、1929年三次被捕均有中共中央历史审查结论为无叛变行为。此平反具有终局性,任何将文革罪名合理化的说法均属歪曲史实。

二、平反仅否定诬陷,不代表历史上毫无责任与失误

平反针对的是政治陷害与非法定罪,不等于对一个人在全部历史进程中所有决策与表态作无错认定。据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及已公开史料,刘少奇在以下环节负有可考之政策责任或判断失误:

大跃进初期:对人民公社化高指标、吃饭不要钱公共食堂有过肯定性宣传与推动表态,未在当时及时提出质疑。

1958年户籍制度: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身份主持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确立城乡二元户籍分割,为重工业积累提供制度基础并间接放大公社化偏差。

四清运动扩大化:1964年力推王光美桃源经验(河北抚宁),主张扎根串连夺权,写入《四清工作条例(草案)》(后十条),导致部分地区打击面过大,与毛泽东发生路线分歧。

文革初期:主张派工作组进驻高校、按常规整风整党方式处理学生运动,被毛泽东批评为压制群众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属党内正常路线分歧与判断失误范畴。

以上均属于党内政策责任、跟进失误与路线分歧层面,应在历史研究中实事求是予以承认和总结。

三、必须严格区分的两个范畴

可讨论、应总结的历史责任:大跃进宣传跟进、户籍条例主持通过、四清桃园经验扩大化、文革初期派工作组——这些是历史研究与党史总结中应正视的内容。

彻底伪造、已平反的诬陷罪名:叛徒、内奸、工贼及据此作出的开除党籍、罢黜一切职务处分——1980年已正式撤销并公开平反,不可与政策失误混为一谈,更不可借有责任暗度陈仓为文革冤案翻案或局部恢复诬陷结论。

四、简要结论

平反刘少奇冤案,是说他没有叛变、内奸、工贼之罪,当年定罪是反革命集团伪造的;不是说他在建国后历次运动中的所有主张、表态与主持立法全无瑕疵。正视其政策层面的历史责任与判断失误,与坚决维护1980年平反结论、谴责文革诬陷冤案,二者并不矛盾,而恰是实事求是历史观的体现。

… 宁德·海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