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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父亲去世留下存款60多万元,独生女以为自己理应继承全部。法院一审判决:女

内蒙古,父亲去世留下存款60多万元,独生女以为自己理应继承全部。法院一审判决:女儿只拿15万 叔姑分走45万女儿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

父亲与女儿的母亲在女儿4岁时离婚,此后几十年,女儿再未与父亲共同生活也从未与父亲联系过。

父亲晚年患脑梗、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身边无人照料。

好在身边还有两个兄弟和一个妹妹在身边。住院陪护、日常照料、丧葬事宜,全是三个兄弟姐妹轮流操持,一管就是11年。女儿呢?既没出钱,也没出力,根本就不照面。

男子去世不久,女儿得知父亲死后留数额可观的存款。便回到老家想把存款据为己有。

男子的2个兄弟和妹妹,认为女儿从小就离开了家,对父亲不管不问,现在人没了就回来分钱,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继承。

最后女儿将叔姑告上法庭,要求全部继承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只拿15万 叔姑分走45万。女儿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

此事也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的网友说,女儿成年后一天没照顾过父亲,也没有任何来往,这种应该不分或者只分极少遗产。

也有的说,没毛病,法律上女儿能分,情理上最好女儿放弃继承权!

还有的说,不合理,因为民法典说了“适当”遗产,而不是等同第一顺位。所以要保证第一顺位,也要符合“适当”分配。合理的分法是女儿分1/2,保证第一顺位的体现。另外3个叔姑平分剩余1/2,体现了“应该分得适当”。

法律上,女儿确实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叔姑只是第二顺序。但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正是依据这条,认定叔姑扶养事实成立,依法可分得遗产。

这笔钱,分的是存款,更是对十一年付出的交代。

有人可能会说:“血缘关系难道不算数?”可问题是——亲情从来不只是血缘,更是陪伴、照顾和担当。 女儿几十年没有探望、问候或经济帮助,在父亲最需要人的时候缺席,如今却要求全额继承,情理上确实说不过去。

这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继承权从来不是“理所当然”的。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但更看重的是责任。 你对家人尽了多少心,法律都会看在眼里。

你怎么看这个判决?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