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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女子与小自己17岁的男子发展为情人关系,男子要求她必须和丈夫离婚。但女子

湖北,一女子与小自己17岁的男子发展为情人关系,男子要求她必须和丈夫离婚。但女子时常返回丈夫住处,此举令男子十分不满,执意逼迫女子与丈夫分居、搬回娘家居住。后来女子认为男子一直在逼迫自己,产生轻生念头,男子却拉着她从13.54米的大桥上跳下,声称“我陪你”,最终该男子被依法判刑。

吴某,2001年出生,张某,1984年出生,两人相差了17岁。

张某早已结婚生子,她和丈夫王某起初也非常恩爱,可能是时间久了少了些激情,所以张某有意无意地倾诉自己对丈夫不满的情绪。

后来张某偶遇吴某,她觉得吴某年轻帅气,像个大男孩,重新激发出了她对生活不一样的激情。

吴某也觉得张某虽为人妇,但打扮起来十分有韵味,再加上张某对自己的靠近并不排斥,二人很快走到了一起。

当时是2025年9月份,双方相处过程中都十分愉悦,都觉得对方是最适合自己的另一半。

吴某孤身一人,没有家庭牵绊;但张某有老公、孩子,时常惦记家人,经常回到王某的住处。

吴某认为张某对自己不忠,既然已经和自己交往,自己又年轻帅气,对方却依旧放不下原有家庭,心中满是不安。
于是吴某屡次要求张某和丈夫离婚,和自己共同生活。

但张某最初只是想寻求新鲜感,并没有离婚的打算,二人想法相悖,由此产生诸多矛盾。

吴某退了一步,表示张某不离婚也行,但不能再和王某共同居住,否则自己心里跨不过这道坎。

至少要搬回娘家居住,和王某保持距离。

可家中还有孩子需要照料,王某本身也没有过错,这段婚外情的过错根源实际在张某,因此张某拒绝了吴某的要求。

吴某无计可施,放出狠话:如果张某不肯搬回娘家居住,自己就寻短见。

他还告知张某,自己已经开走了她的车,打算从桥上跳下去,到时候等着张某来收 遗体。

张某十分害怕,赶紧约吴某到一所中学门外见面,打算好好沟通,劝他不要冲动。

吴某如约赶到约定地点,二人却没能谈拢:吴某一心希望张某和丈夫离婚,张某又不愿舍弃自己的家庭。

吴某丝毫不肯退让,张某劝说无果,哭着说道:“你这是要逼死我呀!”

交谈期间,王某赶到现场想要劝和,提议三人坐下来好好协商,张某却担心二人发生冲突,便先劝王某离开了。

吴某见张某态度坚决,不愿和丈夫分开,内心陷入绝望。听见张某说自己一直在逼迫她,便拉着张某朝桥上走去,嘴里说着:“我陪你。”

张某见状万分恐惧,清楚吴某要来真的,想到家中的丈夫和孩子,立刻大声呼救。

可王某早已被她劝走,听不到呼救声,当时桥上也没有其他路人,张某无力挣脱吴某的拉扯。

吴某见张某满心留恋原有家庭,不甘情绪涌上心头,拖拽着张某一同从13.54米高的桥上跳了下去。

张某坠落摔伤,吴某自身伤势较轻,路过群众发现后立刻报警。

经鉴定,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伤情为轻伤一级,经过治疗休养后顺利出院。

吴某归案后,主动供述全部作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吴某主观上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拖拽张某跳桥的行为;张某最终得以生还,是出于吴某意志以外的因素,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原本仅该罪名可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中另查明,吴某此前有盗窃、诈骗犯罪前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同时法院一并判决,吴某需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561.26元。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第一反应就是:这不就是感情闹矛盾、一时想不开的冲动闹剧吗?怎么最后还判刑了?

这就是生活情理和法律逻辑最大的区别。
感情里的拉扯、委屈、不甘心,都是人心常态,但情绪再大,行为也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本案中,吴某和张某产生感情纠纷,双方拉扯不断。
张某只是情绪崩溃、心生绝望,随口吐露被逼迫的压抑感受,自始至终没有主动轻生、主动跳桥的行为。

法律看的是谁主导、谁强迫、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危险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观上,吴某明知十几米高桥坠落极具致命风险;客观上,他主动控制、拖拽被害人,强行将对方带入致命危险里,这就已经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要件。

那为什么最后是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最后活了下来、仅构成轻伤一级,不是吴某主动收手、主动悔过,是高度、环境、意外因素这些他控制不了的外部原因保住了被害人的性命。
所以法律严谨认定,这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但绝不代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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