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序言中"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专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系对政权性质的界定——即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联合民族资产阶级等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专政,沿用"新民主主义"一词系历史性习惯表述,并不等同于陕甘宁边区时期"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长期保存私有制不分主次"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模型。
《共同纲领》第二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国家经济命脉的统一经营者与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私人资本主义与国家资本主义"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利用商品经济规律、价值规律逐步向社会主义有机整体发展。其经济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国营为主导、含半社会主义合作社及受引导私资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五种成分构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共同发展,与陕甘宁新民主主义经济有质的区别——政治基础表述≠经济基础定性,二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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