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四点,她们在洗浴中心裸身梳洗,陌生男员工突然闯入,商家竟让她们签协议承认‘没被看’”
贵阳三名二十来岁女子花200多元去洗浴中心放松,凌晨四点在女宾区裸身梳洗时,突然闯入一名男员工,三人被看个精光。商家自知理亏提出赔偿,却要求签协议承认“投诉不实”,被拒后直接翻脸。隐私被侵犯已经够憋屈,还要被迫自认“没被看”,这口气谁能咽得下?
一、凌晨四点,镜子里突然多了一个人影
6月24日晚上十一点多,贵阳的吴女士和两名女同事,花200多块团购了洗浴套餐。三个人工作强度大,想按个摩、泡个澡,好好放松一下。
进了洗浴中心,全程体验还不错,中途还加了项目,一直玩到凌晨四点多,才准备收拾离开。
这家洗浴中心的女宾区是开放式的——泡澡、淋浴、换衣服全在一块,没有任何隔断和遮挡。凌晨人少,三个人完全放松了警惕,全身没穿衣服,站在镜子前整理仪容。
就在这时,吴女士一抬头,从镜子里看见身后站着一个人影。
她吓得魂飞魄散,猛地回头,跟一个陌生男人当场对视。三个人瞬间全被看光了。而那名男子没穿工作服,没敲门,没提醒,撞见裸身女顾客后也不道歉、不解释,转头就从消防通道溜走了。
二、商家认错却要签“封口协议”
三个二十来岁的女生,又羞又怕,慌乱穿好衣服去找前台讨要说法。商家承认那名男子是店里员工,一开始态度还算客气,主动提出免单、送消费券,又说可以给现金补偿,想私了。
可接下来就离谱了——商家说,赔偿可以,但得先签一份协议,承认这次“隐私被侵犯”的投诉事实不成立。
说白了就是:钱可以赔,但你得白纸黑字写下来——“我没被偷看,是我在闹事”。
吴女士她们当场就炸了。明明自己是受害者,隐私被看光,现在维权还得撒谎、还得承认自己“没被看”,这什么道理?她们坚决不签。
商家立刻翻脸,撂下一句:“随便你们起诉,随便维权。”一副有恃无恐的样子。
三、媒体介入后,商家改口说“没看见”
吴女士把事情反映给记者。浴场工作人员开始推卸责任,说当时凌晨四点以为没顾客了,男员工是进去检修设备的,听到动静就退出去了,“根本没看到顾客身体”。
这个说法吴女士完全不认。女宾区是隐私区域,男员工进去之前不巡查、不确认、不敲门,撞见裸身顾客还说“没看见”,谁信?
四、法律分析
这起纠纷涉及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关于隐私权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女宾区属于私密空间,洗浴中心有义务做好管理、防止外人闯入。男员工未确认区域内是否有人就贸然进入,造成三位女士裸身被看,已经构成了对隐私权的实际侵害。
关于商家的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洗浴中心明知女宾区是裸身区域,却未设置有效门禁或巡查流程,导致男员工随意闯入,管理失职明显,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封口协议”的效力。 商家要求受害者签署协议承认“投诉不实”,这属于以赔偿为条件,胁迫他人作出不实陈述。如果吴女士签了,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存在重大瑕疵——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吴女士拒绝签字是完全正确的,一旦签字,对方就能拿着协议说“她自己都承认没被看”,维权将更加被动。
关于赔偿范围。 三位女生可要求商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类似隐私权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侵权情节、后果及过错程度综合确定。
五、结语与反思
吴女士她们的遭遇,有两个让人憋屈的地方。
第一层憋屈:凌晨四点、开放式女宾区,裸身被人看光了,对方连句道歉都没有。第二层憋屈:商家赔钱可以,但得先承认“没被看”,把受害者逼成“闹事者”。
这就是典型的“用钱堵嘴”——我承认我错了,但你必须配合我说“你没吃亏”。
好在吴女士她们没签。签了,就等于把证据交给了对方,维权就更难了。
这件事也给所有消费者提了个醒:第一,消费场所发生侵权,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别先谈私了;第二,任何让你“承认事实不存在”的协议,都不能签,那是对方在给自己买“护身符”;第三,商家越是急着封口、急着让你签字,越说明他理亏。
讨论话题
1. 商家的“封口协议”要求顾客承认“投诉不实”,这种做法是否涉嫌胁迫甚至欺诈?
2. 如果洗浴中心赔偿足够多,你愿意签这份“承认没被看”的协议吗?钱和尊严,哪个更重要?
3. 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现有法律是否存在盲区?如何从制度层面堵住漏洞?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大象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