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浩特,两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遭到2名年满16周岁的男孩的性侵,然而警方调查发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且两名男孩自称并不知道两名女孩的实际年龄,于是撤了案。其中一名孩子的家长不认可这个结果,认为就算是自愿发生关系,那也应当构成犯罪,于是多次申诉,想要讨个公道。
据悉,这两名女孩分别是13岁的小芬(化名)和12岁的小英(化名),而两名男孩分别是16岁的包某某和武某某。
根据小芬的自述书中记载,她是在暑假期间经过同学白某介绍,加上了男孩包某某的微信。之后,包某某就一直邀请小芬一起出去玩,但小芬没有同意。
在2024年7月12日,包某某说小芬就是个“照骗”,这让小芬十分生气,所以提出要见面,以证明自己不是“照骗”。
谁知见面后,小芬被包某某带到了一个公寓的房间内,当时在场的还有男孩武某某,二人就先后对小芬实施了性侵行为。
在完事后,小芬跟着包某某和武某某去打了桌球,去吃了麻辣烫。可谁知事情尚未结束,包某某和武某某之后多次利用拍摄的视频威胁小芬,与小芬多次发生关系。
同年7月21日,小芬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发信息给包某某要钱,但遭到包某某带人上门威胁。
小英的遭遇与小芬差不多,但小英及时将事情告诉了母亲黎女士。随后,气愤地黎女士去报了警,指控武某某和包某某涉嫌QJ罪。
小芬的母亲莫女士知道女儿遭遇QJ后,辞掉工作整日陪伴小芬,因为小芬曾冒出过自杀的念头,所以她不敢有一丝松懈。
目前,小芬和小英已经休学,两年来一只待在家中。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为性侵未成年人,所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非常重视,立即立案调查。
可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包某某和武某某都称不知道小芬和小英未满14周岁,从二人的穿着来看,像是十五六岁的样子,而且也不承认QJ,称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
莫女士和黎女士自然不符,莫女士多次申诉,但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在2025年6月9日和7月7日,分别对此案作出认定,认为撤案没有问题,调查的情况也十分清楚。
有一位办案民警对此事作出了解释,刑事案件不能仅靠小芬提供的单一口供。
包某某和武某某承认的确与小芬发生了关系,但并没有承认QJ事实,而且根据武某某拍摄发生关系的视频来看,小芬与小英的反抗不明显,也没有任何受伤情况。办案民警判断,可能存在半推半就。
其次,有视频证据证明小芬和包某某、武某某一起去吃麻辣、去打台球,她当时完全有机会向社会公众求援,但她并没有这样做。
再次,从小芬与小英当时的穿着、身高、生理特征、生活嗜好等方面判断,二人比同龄孩子成熟很多,所以造成了武某某和包某某误认为二人都已经达到了十五六岁的年龄。
按照办案民警的意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武某某和包某某在明知小芬和小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存在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
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幼女发生关系,不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强制、胁迫等手段,哪怕自愿也因认定QJ罪,警方撤案就是违法。
但也有人认为,虽然对于撤案的情况不是十分清楚,可市公安局以及检察院都介入了,都认为此案撤案没有问题,也说明了案件可能另有隐情。这些执法部门不会不知道舆论的压力有多大。
其实警方之所以不立案,只是因为没有发现犯罪的事实。
法律的确规定,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就一定构成QJ罪,这规定是没有错,但该规定还不够细化。其中对于“幼女”的划分不够清晰。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JY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小芬和小英如果均不满12周岁,那就可以直接认定武某某和包某某的行为构成QJ罪。
但二人一个是12周岁一个是13周岁,而且二人的穿着打扮、言行举止等,均十分的成熟,不像是一个十二三岁的幼女。
武某某和包某某也是未成年人,而且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于幼女的判断能力自然不能与成年人相提并论,也不能按照成年人的审慎义务去考虑。
因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包某某和武某某是不构成QJ罪的。
不过,小芬的哥哥表示,小芬是通过同届同学介绍加了包某某的好友,那包某某又怎么可能不知道小芬的实际年龄,所以他希望警方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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