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贫民娶不上媳妇,该如何延续香火?他们的办法有违伦理
清朝时,浙江有个女人,被丈夫写进合同,塞进别人家大门,纸上的字写得明明白白,租期三年,租金十两银子,还的时候,得带着能生娃的身子,这不是编的故事,是那时候穷人天天过的日子。
这事比清朝早多了,两千年前战国时候,韩非子就记过灾年里卖老婆换粮食,汉朝史书里说穷人家卖妻卖儿,官府抓不住也管不了,宋朝江浙那边连租老婆都成常事了,元朝皇帝下过禁令,可地方官装看不见,百姓照样做买卖。
清朝时候典妻的事特别多,打仗死人是一方面,更关键的是官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租老婆的合同跟娶亲的文书一模一样,写清楚能生孩子,租几年,生出来的娃归租的人,官府审案子碰上这种事基本不管,有男人干脆装死,让老婆去给人当小妾,过些日子又冒出来要钱,结果被新夫家打死了。
女人被租出去后,生了儿子就得彻底断了关系,有妻子租期到了回老家,偷偷去看孩子,被夫家赶出来,更惨的是,有些女人被来回转手,像旧碗一样被人挑来挑去,合同上写能生育,生不出儿子就挨打挨饿,生出来也得装作不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