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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见过侵犯国家主权的平等条约?1871年,随着中日两国间商业来往日渐频繁,但

有没有见过侵犯国家主权的平等条约?

1871年,随着中日两国间商业来往日渐频繁,但两国没有相关条约,交往颇为不便,于是,在日本外务大臣柳原前光和曾国藩、李鸿章的推动下,双方签订了《中日修好条约》。

由于两国之前各自被洋大人轮X多年,只见过不平等条约,不知道平等条约,于是在这份条约中,互相出卖主权,互设海军基地,互立治外法权,成为当时轰动国际外交界的一大奇闻。

🚩第七条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永远遵守。

🚩第八条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两国商民彼此互相控诉,俱用禀呈。理事官应先为劝息,使不成讼。如或不能,则照会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段。其窃盗逋欠等案,两国地方官只能查拿追办,不能代偿。

🚩第十四条两国兵船往来指定各口,系为保护己国商民起见。凡沿海未经指定口岸,以及内地河湖支港,概不准驶入,违者截留议罚,惟因遭风避险收口者,不在此例。

脑补图3侯中军老师写到这段的表情:“确立片面领事裁判权的条款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涉及此项特权的条约都属于不平等条约。理论上,这样的条约也有可能是平等的,即双方互相享有领裁权的情况。在近代中国外交的实践中的确有一个例外,即《中日修好条规》……通过这个条款,日本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条款虽然侵犯了中国主权,但并不是对中国的不平等,因为条款的规定是对等的,清政府在日本也具有同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