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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喜欢狗,又没钱买,便去偷了两只,谁知,这两只狗价值12万,民警只能以盗

上海,女子喜欢狗,又没钱买,便去偷了两只,谁知,这两只狗价值12万,民警只能以盗窃罪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还有,原本以为他是女子,谁知到最后,才发现是一名男子,把大家都给骗了。

宠物店的主人把商铺开在商场楼上,是进口犬,两只棉花面纱犬,这两只是他们店的招牌,价值高达12万。

每次来的顾客都会观赏一番,但是说到掏钱买的时候又都很局促,觉得太贵了。

要说每天有多少人来看过这两只小狗,都记不清了,反正每天都有人来,不管男男女女,老老少少,络绎不绝。

正因如此,这两只犬就留在了门店,店主并没有带回家中,因为它们早已适应了这儿。

可是,6月18日,店主一大早来就发现笼子里空空如也。他的两只名贵犬不见了。

他赶紧报警,并且查看了监控,因为店内没有住人,又有名贵犬,所以店里安装了监控,实时录像。

民警看到有一位女子很熟练的打开了卷帘门,并且在前台柜子里自然的拿出钥匙打开了笼子。

接着又把这两只小狗狗装进了他携带的背包里,很自然的就离开了。

民警问店家,这人你认识吗?这动作一气呵成,该不是你们熟悉的人吧?

店家连连摇头,表示不认识。这名女子穿着睡衣、披肩长发,仔细端详确实不认识。

既然不认识,警方便查询该女子出门后的行动轨迹,进行仔细排查。

最后倒查监控才发现,此人是从商场地下室坐电梯上来的,再根据路面监控排查,终于找到了对方的住处。

不过,民警发现,这个人存在性别疑点,并不是大家认为的女子。民警回看监控,从多个角度判断,这名看似女子的嫌疑人,实则是一名男性。

最后,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男子的住处,当场将其抓捕,并且在家中找回了那两只价值12万的名贵犬。

男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称自己太喜欢这两只小狗,但是价格太贵,买不起。当天本只是想去看一看,趁机偷走狗狗。

当时店里没人,他便轻轻把卷帘门拉了起来,当时还觉得凑巧、是天意,谁知如今被抓捕。因为涉案金额高昂,警方最终以盗窃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非常后悔,只因一时贪念,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大家也很疑惑,盗窃罪满三千即可立案,现在涉案价值12万,判刑会不会很重?

不少人判断盗窃轻重,容易陷入一个思维定式:只盯着物品实际价值,忽略行为人内心对财物价值的认知,这种评判逻辑,在刑法层面站不住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有一条底层逻辑,主客观相统一,我们分开两种场景通俗聊。

第一种,行为人无从知晓财物高昂价值。

好比路人顺手带走一只不起眼的小狗,心里只当普通家养犬,不曾料到鉴定价高达十几万。

普通人的日常认知很难预判这份高额价值,此时便不能仅凭客观高价加重处罚,不能简单以结果论罪责。

再看本案,情形截然不同。

两只棉花面纱犬是宠物店摆在明面上的招牌进口犬,每日客流不断,所有人都清楚售价不菲。

行为人频繁到店观赏,清楚犬只身价,还特意换装伪装、深夜进店行窃,整套行为能印证,他清楚自己窃取的是高价值财物。

具备对应盗窃巨额财物的主观故意。

上海地区盗窃案件标准,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数额巨大,本案涉案十二万元,刚好对应法条中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

有人会替行为人辩解,只是单纯喜爱小狗罢了。

喜爱本身无可厚非,但不能用一己喜好侵犯他人合法财产。

法律不会苛责不知情的普通人,可对于明知财物贵重仍刻意窃取的人,也必然要匹配对应的处罚尺度。

说到底,法律的尺度兼顾情理与规则,不知情的偏差可酌情宽缓,明知故犯的贪念,终究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