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放好水,民警就破门而入。
唐女士在一家养生馆上班,
晚上10点多,一位男顾客
点了488元的“泡浴”套餐。
她刚把水放好,还没来得及给顾客按摩,门就被踹开了。
民警当场认定她“卖淫嫖娼”,行政拘留1天。
她不服。理由是:一,她正在哺乳期,孩子才几个月;二,交易根本没发生;三,执法记录仪“储存卡损坏”,全程没有视频。
警方靠什么定案的?三个人互相印证的笔录。
唐女士、顾客叶某、按摩店老板谭某,都说“谈好了价格,准备发生性关系”。
唐女士签了字,但她说自己是被吓的——“他们说,签了明天就能走”。
法院一审支持了警方。理由是:笔录签字有效,警方“有瑕疵但不违法”。
说真的,这事挺让人纠结的。
法律上,公安部有批复:卖淫嫖娼的认定,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性行为。
谈妥价格,着手实施,就能认定。
唐女士签字承认了谈价,笔录又有两个人做佐证,法院支持警方,逻辑上说得通。
但程序上呢?执法记录仪坏了,关键物证缺失。
唯一能还原现场的客观证据,就这么没了。
而唐女士说,她在笔录上签字前,根本没时间看完内容。
警方也没有录音录像证明她是在自愿清醒状态下签的。
还有一点:她是哺乳期妇女。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哺乳期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
结果她还是被带进了拘留所,关了一天一夜。
一边是打击违法,一边是程序正义。
当执法记录仪“失忆”了,法律该怎么选择?
你们觉得,这种情况下,一份有争议的笔录,够不够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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