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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黄先生的妻子变心了,和几个异性在约会,他做DNA,发现小儿子不是自己的,只

商丘,黄先生的妻子变心了,和几个异性在约会,他做DNA,发现小儿子不是自己的,只有大儿子才是。不过小儿子已经养了14年,他和母亲都不忍心抛弃,只是希望让妻子或者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支付抚养费,可是问妻子,对方人影都不见,问妻子的父亲,他说自己都80多岁了,管不了这些,再问妻子的哥哥,对方也一概不知。

黄先生的妈妈最近发现儿媳妇不大对劲,脾气非常暴躁,还喜欢找小孙子的麻烦,经常殴打他。

她有两个孙子,小孙子已经14岁了,她非常心疼,她觉得哪个母亲不爱自己的孩子,都说有青春期,这当妈的怎么有更年期,非要找孩子的麻烦。

但她的直觉告诉自己,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于是儿媳妇在出去的时候,她就尾随。

结果发现,儿媳妇在外面玩得还真花,不止和一个异性约会,还和好几个异性保持着联系。

这个事情被婆婆知道后,她赶紧告诉自己的儿子,也把儿媳妇前后性格反差进行了分析。

最后,黄先生带着两个孩子去做了DNA,才发现大儿子是自己的,小儿子居然不是。

等自己的儿媳妇回来后,婆婆就拉着她,质问她小孙子到底是谁的?

儿媳妇得知事情败露,也不敢面对他们一家人,赶紧就逃跑了。

黄先生和自己的妈妈非常痛苦,但深思熟虑一番,觉得小孙子和自己有感情了,现在又没有找到他的父亲,也不知道对方的脾气秉性,不敢送出去。

再加上孩子都14岁了,正是人生最关键的时候,不能告诉他。

即使他后续知道,至少明白大家没有抛弃他,让他在家里和往常一样生活。

现在最主要的是,经济困难,还有他们受到的委屈,必须找到自己的妻子索要。

首先,这样的妻子他们不敢要了。黄先生直接提出离婚。另外,必须向她索要抚养费。

因为他替别人白白养了14年孩子,后期还会继续养至18岁,这笔费用可不能轻飘飘的算在他们头上。

可是妻子对于此事只字不提,就算婆婆跪在地上求她,她也一个字也没吐露过。

婆婆认为,可能亲家公知道,便给他们打电话,亲家公也很生气,好好的一家人被自己的女儿搞得一塌糊涂,并且称我都80多岁了,我真的不知道还有这个事情啊,你们别问我,我也管不了。

后来又给大舅哥打电话,大舅哥知道自己妹妹出了这档子事情,脸上也无光,但是他虽然想帮黄先生他们,确实不知道孩子的父亲到底是谁。

现在婆婆面对镜头也很无奈,也很委屈。

要是不起诉儿媳妇,他们心中不甘,14年的付出与委屈无处说理;起诉她吧,又怕小孙子的情绪不稳。

这些事都经过媒体曝光,孩子迟早会知晓真相,一家人所求从来简单,仅是让女方承担抚养费,孩子他们绝不会放手,会一直抚养下去。

很多人感慨,既然一家人仁厚包容,就不该再追着要钱。

可道德善意,不能抵消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抚养孩子是亲生父母固有的责任,黄先生与少年无血缘,本无抚养义务。

妻子刻意隐瞒婚外生子的事实,让男方付出十四年财力精力,属于不当得利。

有人会说既然舍不得孩子,何必计较开销,这是典型的道德绑架。

心怀善意选择继续照料是自由,依法追回付出,同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二者并不冲突。

婚姻之中隐瞒私生子,已然突破夫妻忠实底线,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内与他人孕育子女、长期隐瞒、事发后失联逃避,完全属于本条所称其他重大过错。

忠诚不是口头约束,是婚姻最低的法律义务,过错方必须为自己的背叛付出代价。

我们当看见人性的两面,黄先生一家守住柔软,不愿伤害无辜少年;但法律也不会纵容过错方全身而退。

善良应当被保护,过错不能被豁免,法条文字冰冷,却平衡人情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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