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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人借给一个女人10万, 双方约定每次发生关系算600块, 用来抵债。

一个男人借给一个女人10万,

双方约定每次发生关系算600块,

用来抵债。

最后男人起诉要求女人还钱,法院判决借款人必须全额归还,所有“抵债”一律无效。

你猜怎么着?这男人不仅没拿回钱,还可能因为“以债换性”直接被认定为嫖娼,面临拘留加罚款。

为什么你情我愿的约定,法律直接一票否决?

核心原因就一条:人的身体和性权利,不能拿来当钱使。

《民法典》第153条写得明明白白,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自始无效。

你拿房子、车子抵债,法律认可,因为那是财产。

但拿身体抵债,哪怕白纸黑字写清楚,法院也不认。

因为一旦法律允许这种操作,就等于间接承认性交易合法化。

更狠的是,法院会把借贷和“抵债”拆开看。

转账记录在,借条在,借款用于正当开销,那债务关系就成立,钱一分不能少还。

至于你们发生过多少次关系,抵扣了多少次,法院根本不认。

所有“肉偿”都算白给,账单一分没少。


如果债权人主动提出“用性抵债”作为借款条件,那问题更严重。

上海静安就有个真实案例,男子借钱给女网友,要求每次发生关系抵200元。

最后闹到派出所,男子直接被认定为嫖娼,行政拘留15天。

法院的逻辑是:免除债务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用它来换性,就是变相支付嫖资。

说白了,这场交易里没有赢家。

债权人钱拿不回来,还可能背上官司、拘留、家庭破裂。

债务人以为能“肉偿”轻松点,结果债务一分不少,还把自己置于被要挟的危险境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个“还”,必须用合法财产,不能用身体、感情、婚姻来凑数。

金钱债能慢慢还,但尊严和底线,一次都不能拿来赊账。

你们身边有这种拿感情做交易的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