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先生母亲名下有三套房产,母亲离世后,独生子高先生没急着过户,没想到表姐却说自己也有权利继承房产,要来分一杯羹。高先生越查越怒,认定表姐早有预谋。
高先生是家中独子,深受父母的宠爱,本以为一家人能够和和美美度过一生,但天不遂人愿,母亲重病离世,离开了高先生,给高先生留下了三套房产。
由于高先生父亲还健在,也就没有对母亲遗留的房产进行过户,然后不久后,舅舅家的表姐却拿着高先生外婆的遗嘱来分母亲的遗产,这让他感觉十分诧异。
自己是母亲唯一的孩子,母亲过世了,难道所有遗产不都应该是自己的吗?表姐凭什么要分母亲的遗产?
然而,高先生忽略了一件事,他母亲是先于外婆离世,外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是有继承权的。
在全家人为母亲办理后事时,表姐却动起了歪心思,想着自己怎么能从中获得好处。
于是,在高先生母亲离世20天后,她找到了奶奶(即高先生外婆),让奶奶为自己写了一份遗嘱,也就是奶奶离世后将所有财产和房产都留给自己,让自己有了合法的继承权
有可能考虑到奶奶没有房产,怕遗嘱存在歧义,又让奶奶写了一份遗嘱的补充协议,明确遗嘱中的房产是继承来的。
从遗嘱内容中能够看出,表姐就是冲着高先生母亲遗留的房产而来的,可见她心机深沉。
高先生一家人对此完全不知情,在母亲离世时,怕外婆受不了打击,选择了隐瞒,直到外婆离世都不知道女儿已经先走了。
母亲和外婆接连过世,对高先生造成了非常大的打击,他还没有从老人离世的悲痛走出来,表姐就拿着遗嘱过来要分房产,这让高先生怒不可遏。
高先生无法理解表姐的做法,原本关系要好的表姐,居然会算计母亲房产,太缺德了。
当高先生面对外婆的遗嘱时,心存质疑,根据常理推测,外婆根本不可能写这种遗嘱,外婆那么宠爱自己,怎么可能将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给表姐呢?
按照老一辈传统观念,高先生的质疑是非常合理的,但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以法为基础,只要所有都是合法合规的,房产便有表姐的一份。
表姐找到高先生要房产时,高先生不同意,于是表姐起诉了高先生。
针对外婆留下的遗嘱,高先生通过日常双方感情和常理,推断外婆遗嘱可能不是表达的想要表姐继承母亲房产的意思,甚至怀疑遗嘱的真实性,申请了笔迹鉴定,以确定遗嘱的真伪。
原本通过遗嘱就能避免的事情,结果却被表姐利用遗嘱钻了空子,最终高先生是否能够如愿继承母亲全部房产,要看最终遗嘱的鉴定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高先生母亲是先于外婆离世的,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包括了高先生本人、外婆与父亲,外婆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
当外婆离世后,按照《民法典》规定,高先生表姐并非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外婆遗产。但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由于表姐有高先生外婆的遗嘱,成为了遗产唯一继承人,也就获得了继承高先生母亲遗产的资格。
针对于遗嘱笔迹鉴定,通过鉴定发现遗嘱是假的,或是通过其它方式可证明遗嘱内容并非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那么也可以判定遗嘱无效,表姐便失去了继承资格。
但这也引发了另外一件事,即便表姐失去了继承资格,却产生了新的继承人,即高先生外婆的子女,他们可按照比例继承高先生母亲的房产。
原本通过遗嘱可以避免家庭矛盾,却因传统思想观念或是其他方面考量而没有重视,为后续遗产继承埋下了隐患,所以老人应改变思想观念,早早为子女立好遗嘱,才能将财产留给自己真正想给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