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赞]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月6日,杨有林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有林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有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有林曾担任南京某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领导职务,长期分管工程建设、土地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间,杨有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
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资金共计1200万元。
2005年至2023年,杨有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500余万元。
2001年前后,杨有林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安排下属单位挪用公款共计150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此外,杨有林在土地审批、项目推进等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2300万元;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企业转移资金,实施洗钱行为。
法院认为,杨有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多项犯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其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依法判处死刑。本案判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于法有据。
目前,本案已追缴的赃款赃物及孳息将依法上缴国库,未追缴到案的部分将继续依法追缴。
该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信息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