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海巡署”宣称,“中华民国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并根据所谓“有陆地始有海洋”原则,声称台湾在东部专属经济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7月4日,“海巡署”对外发布相关表述,将政治定位与海洋权益主张同时抛出,其核心内容集中在三点:强调“中华民国台湾”为主权独立政治实体,强调与中国大陆“互不隶属”,并以“有陆地始有海洋”为依据,进一步延伸至台湾东部专属经济海域的所谓“主权权利与管辖权”。这类表述并不新鲜,但在当前海洋议题与区域关系交织的背景下,再次被集中提出,仍然具有较强的争议性。
从国际法视角来看,海洋权益的划分并不是孤立成立的概念,而是依附于国家主权结构之上的制度安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但其前提始终是“沿海国家”这一主体身份。换句话说,海域权利的扩展必须建立在被国际体系承认的国家主权基础之上,否则相关主张难以在国际法框架内自洽。
所谓“有陆地始有海洋”,在学理上更多是对领土与海洋关系的一种概括性表达,而不是可以单独使用的法理依据。它强调的是海洋权利来源于陆地主权,而不是脱离主权认定后可以反向推出国家地位。因此,当这一原则被单独拿出来支撑政治性结论时,其逻辑链条本身就存在断裂风险。
从历史与国际秩序演变来看,台湾问题的基本框架在二战结束后逐步清晰。1945年日本签署投降文件后,台湾及澎湖列岛回归中国,这是国际文件与战后安排所确认的历史进程。随后在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并确认其为中国在联合国体系中的唯一代表。这一决议在国际体系层面确立了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基本格局,也对相关政治实体的国际定位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一背景下,将“中华民国台湾”作为主权独立国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延伸,并以此为基础主张海洋管辖权,本质上涉及国家主体资格与海洋权利之间的前置关系问题。从国际实践来看,专属经济区的设定通常依赖明确的主权国家身份,而不是通过单方面政治声明即可形成国际法效力。
围绕台湾东部海域的相关主张,还涉及复杂的地理与航运现实。台湾省东部海域连接西太平洋重要航道,同时与中国大陆及周边国家海域体系存在密切关联。海洋资源开发、渔业活动以及航运通道管理,本身就是多层次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在既有国际规则体系下协调处理,而不是通过单一政治叙述重新定义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声明往往会借助历史延续性或行政管理连续性的表达方式,例如强调长期执法、长期巡护等概念,从而试图强化既成事实的叙述。但在国际法语境中,这类“事实存在”并不自动转化为“法理合法性”,尤其是在涉及主权归属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其解释空间仍然受到严格限制。
从区域关系角度看,类似海洋主张的政治化表达容易叠加到既有的海上管理问题之上,使技术性议题被赋予更强的政治属性。这种叠加效应可能增加区域沟通成本,也会让原本可以通过规则协调的问题变得复杂化。国际社会在处理类似争议时,通常依赖多边机制与既有法律框架,而不是接受单一来源的重新定义。
综合来看,这份7月4日的表述,本质上是在既有政治立场基础上,对海洋权利进行外延式扩展。但无论是从国际法结构还是历史与制度安排来看,海洋权益的成立都离不开主权国家这一基础前提。脱离这一前提的扩展性解释,很难在现有国际体系中获得一致性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