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 上海,一男子和女友入住酒店后,当即发生了关系,结果就在发生关系的时候,男子发现窗外有人,于是便过去查看,对方见状立即逃走了,随后,男子报了警,警方将涉事小伙抓获,案发后,男子将酒店和小伙告上了法院索赔超过2万元。
看到这判决结果,心里那叫一个五味杂陈。偷窥了半个小时,还拿手机伸进纱窗拍了十多分钟,最后就赔了7000块,其中还有5000块是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只算了2000块。合着一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在金钱面前就这么轻飘飘?
得先把这个偷窥者李某的嘴脸掰开了揉碎了说清楚。他可不是什么路过不小心看了一眼的路人。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这人是在路上看见情侣往酒店走,临时起了歪心思尾随过去的。他在酒店两个楼层之间来回晃荡,挨个房门贴着听,就为了找个下手的猎物。这叫什么?这叫有预谋的变态行径。更恶劣的是,他蹲在窗外看了足足半小时,最后嫌不过瘾,还扒开纱窗,把手机伸进去对着房间狂拍。这已经不是“窥视”了,这完全是入侵私人领地,是对他人人格的肆意践踏。警方的行政处罚是让他长记性,但民事赔偿这块,法院的判决确实让人替这对情侣憋屈。
再说说这家酒店,你说它冤吗?它一点不冤。一个陌生男人在楼道里鬼祟游荡半小时,监控室是摆设?安保巡逻是吃干饭的?杂物间的窗户能直通客房外的设备平台,客房窗户连个安全锁都锁不紧,这层层失守,无异于给偷窥者递了把梯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写得明明白白,宾馆作为经营场所,对住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酒店承担20%的补充责任,法律上看没毛病,偷窥这事是李某干的,酒店不用替恶人全额买单。但情理上呢?消费者花钱买的是安心,不是惊吓。若酒店连最基本的“不被外人从窗户看进来”都保障不了,这安全保障义务的门槛是不是太低了些?
别总以为这种事离自己很远。从这起“窗外偷窥”,到高端酒店房间暗藏针孔摄像头,偷拍黑产早就形成了链条。有人专挑五星级酒店安装设备,拍下的视频甚至能衍生出敲诈勒索,有人被迫支付高额“封口费”。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看了几眼”,而是藏在暗处、防不胜防的毒瘤。每次看到这种判罚,虽然在法律框架内是合理的,但总让人觉得违约和作恶的成本实在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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