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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男子无证驾驶朋友的轿车而后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按要求赔付后向男子和车主追

海南儋州,男子无证驾驶朋友的轿车而后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按要求赔付后向男子和车主追偿,车主却表示男子是偷开的,自己并不知情,最终法院这样判!

王某和刘某是好哥们,某天,王某说要出去办个事,借刘某的车开一下,刘某也没多想,就答应了。

可没想到,王某刚把车开走,就在路口跟骑着电动车的陈某撞上了,不仅人受伤了,两辆车也有不同程度的损毁。

交警过来后,判定王某全责,做登记的时候,交警发现车主根本不是王某,而是刘某,王某这才承认自己开的是好友的车。

可让他出示驾驶证的时候,王某却支支吾吾拿不出,再三追问下,王某说自己根本就没有驾照,这一回答让在场所有人都惊呆了。

尤其是受害者陈某,想着对方没证就敢出来开车,真是太过荒唐,今天是自己走运只受了点伤,但如果出了人命可怎么办。

陈某越想越后怕,最后恐惧的情绪全部转为了愤怒,他一气之下将王某、刘某和承保方全给告了。

最后,院方做出判决,承保方需要在规定范围内向陈某赔付19.8万元,按照要求赔付后,承保方转头就把王某和刘某给告了。

承保方认为,要不是刘某将车子借给无证的王某,也不会造成损失,这些钱他们应该补回来。

后来,经院方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甭管车是谁的,交通事故是他造成的,应该负主要责任,但刘某作为车辆真正的主人,没有询问过王某是否有驾照,就盲目将车子借出去,属于原则性错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定王某承担70%的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

可刘某根本不服,他觉得自己可太冤了,他向院方主张车是王某“偷”开的,自己并不知情,这波纯属无妄之灾。

如今,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车不仅要维修,自己还要跟着一起赔偿,过于不合理。

可院方觉得如果是“偷开”,那王某第一时间应该报案,可王某并没有,所以将他的诉求驳回,维持原判。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怎么看呢?

第一,承保方为何可以向车主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王某无证驾驶已经属于举例的第一种情形,所以承保方在承担完自己的责任后有权向王某索赔,而刘某也需要负连带责任。

第二,车主为何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明确说明,车主不承担责任,但若“发生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车主刘某在出借车辆时未确认王某是否有驾驶证,这才导致后续发生交通事故,这属于“过错”行为。

第三,刘某说王某是偷开的,为什么会被驳回?

抗辩要讲究证据,正如院方所判定的那样,如果王某是偷开,那么刘某作为车的主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备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应该提交证据证明所说为实,可他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车子是被偷开出去的,所以将他的诉求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