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我国慈善工作中的根本大法,是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后,于2024年9月5日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共有十三章,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捐款、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应急慈善、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第六章“慈善财产”的第六十一条对慈善资金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的额度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