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香玉拒绝性骚扰被判侵权,“偷拍”和“性骚扰”的边界在哪?起因是脱口秀男艺人被曝私下拍摄后台女性大腿,群内配文“都怪她穿短裤,美腿会激发欲望”。唐香玉实名称抵制性骚扰,并称证据确凿。法院判唐香玉侵犯名誉权成立,道歉加赔偿,已强制执行。这里面有几个误区1,名誉权侵权是不是说明埃克没偷拍没性骚扰?不是。法院是原告埃克诉唐香玉名誉权侵权。法院只需要认定唐香玉有没有侵权,不需要认定埃克有没有。事实上目前没有任何司法认定埃克构成或不构成性骚扰。当然这是有关联的。因为唐香玉没有证据证明埃克实施了足以被她评价为性骚扰的行为。没有证据不等于没有行为。但没证据就说等于名誉权侵权。这是大众需要注意的尺度。2,是不是女性诬陷男性性骚扰?埃克没有主张过截图的真实性,而是认为不构成性骚扰。所以不涉及诬陷。诬陷一般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3,群内发他人图片和物化评价是不是构成性骚扰?这是埃克被曝光行为的认定问题。分两块。a,不构成法定偷拍,不构成法定性骚扰。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偷拍隐私是非正常场合或者非正常部位视角活动等至少有一个。本案里的照片是后台活动区域,不是更衣室。是正常视角正常部位。所以不构成偷拍。但不等于不违法。而性骚扰需要违背对方意愿,本案的当事人不知道是谁,没有事前制止和事后投诉表达,所以无法达到性骚扰的认定。也就是没有当事人主张。所以不构成法律的认定条件。仅从客观行为看,有可能构成性骚扰。情节较轻不等于不构成。b,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性骚扰的认定比较严格,不能默认对方不允许。必须明确对方不允许。而民法典的肖像权,是不能默认对方允许,没得到授权就是不允许。所以只要当事人表达不允许,就需要停止行为,不然就构成侵权。只不过这里只看腿不一定能确定当事人是谁。程度大概就是删除,对当事人道歉。一般不会涉及赔偿和公开道歉。言语不当的侵犯情节也比较低,达不到侮辱。侵权是足够的。所以大家也不用太担心。拍风景的时候拍到一个人,发朋友圈,对方不同意,一般删除或者p掉就行,法院不会判赔钱和公开赔偿。和本案不是一回事。而公开评价别人违法违规,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仅凭道德做判断。至少要用涉嫌等字眼,不能擅自认定和引导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