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爷上午来到情人家里,与情人发生了关系,但事后却突然晕倒。情人瞬间慌了神,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大爷女儿,告知大爷突发身体不适,让家属尽快到场并拨打120。
但直至大爷女婿到场后,才拨打急救电话,120赶到现 .
场时大爷早已失去生命体征,一场刻意隐瞒的私下交往,最终演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涉事大爷姓朱,今年六十一岁,退休前在本地一家单位做后勤工作,日常作息规律,在邻里眼中是性格安稳的顾家之人。没人知道他和居住在同片区的王某保持了近五年的不正当往来,王某比他小十八岁,配偶长期在外务工,两人平日借买菜、遛弯的由头悄悄碰面,始终瞒着双方家人。朱某有十余年高血压、冠心病病史,日常需规律服药,老伴每天都会叮嘱他按时吃药,他每次外出见王某都会随身带药,却从未向对方透露过自己的真实病情,担心对方因此中断往来。
事发当天是周三上午,朱某跟家中老伴说要去社区领取便民物资,出门后直接前往王某居住的老旧小区。两人在室内独处期间发生亲密关系,结束仅三分钟左右,朱某突然面色发白,手抚胸口没能说出完整的话,顺着沙发边缘滑落到地面,随即失去意识。王某蹲在身边连续呼喊几声都没有得到回应,伸手探查鼻息,察觉呼吸极其微弱。她没有立刻拿起手机拨打急救电话,最先想到的是住处周边的环境。这片小区楼栋间距小,平日楼下常有居民闲坐,救护车鸣笛驶入,很快就会引来邻里围观,两人的关系会彻底暴露,自己无法面对周边人的议论。同时她也心存顾虑,人是在自己家中出事,若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后续家属追责,自己要承担说不清的责任。
带着这两层顾虑,她拿起朱某的手机翻找通讯录,拨通了朱某女儿的电话。通话中她声音发颤,只告知朱某在自己家中突然晕倒,催促家属尽快赶过来,没有提及自己可以先行拨打急救电话。挂掉电话后,她就守在客厅内,没有挪动朱某,也没有开门向周边邻居求助,只是坐在一旁等待家属到来。等待过程中她还联系了一位相熟的朋友,让对方赶来给自己壮胆。朋友抵达后查看朱某状态,发现他脸色发青,当场催促王某拨打120,王某仍坚持等家属到场再处理,担心提前叫急救会让自己担责。
从拨通家属电话到朱某女婿赶到现场,一共耗时四十二分钟。女婿一路快步赶到王某家中,进门看见岳父躺在地面,嘴唇呈青紫色,呼吸已经十分微弱。他没有追问现场情况与两人关系,立刻掏出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尝试进行基础的急救处置。等医护人员携带设备赶到现场,当场完成心电与生命体征检查,确认朱某心跳、呼吸均已停止,死亡初步判定为心源性猝死,早已错过黄金抢救时间。
朱某的后事处理完毕后,家属将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各项赔偿共计四十九万元。家属认为,王某作为现场唯一具备行动能力的成年人,有条件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却为了隐瞒私情故意拖延救治,直接导致朱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则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两人是自愿交往,朱某是自身疾病发作,自己不懂急救知识,且已经第一时间通知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的判定逻辑。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只有夫妻之间才有法定救助义务,情人或交往对象出事可以置之不理。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具备救助能力的应当及时施救。尤其是在封闭的私人空间内,在场者是唯一能接触到伤者的人员,基于双方共同行为与现场管控关系,在场者负有合理的救助义务。这份义务不要求在场者具备专业医疗能力,只要求不拖延、不逃避,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同步联系家属,做到这两点,即便最终抢救无效,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这起事件,王某在朱某晕倒后,优先考虑隐瞒私情、规避自身风险,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放任危险状态持续,延误了四十多分钟的抢救时间,存在明确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朱某自身患有严重基础疾病,明知身体状况不佳仍进行剧烈活动,是引发猝死的核心原因,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过往同类判例,法院通常会根据过错比例,判定王某承担10%到20%的赔偿责任,对应赔偿数额在数万元区间。
整件事的起因,是两个人抱着侥幸心理维持见不得光的关系,真到生死关头,先顾虑名声、怕担责任,唯独把生命优先级放到了最后。几十分钟的犹豫,赔上一条人命,也让两个人的私事彻底摊开,既要面对舆论非议,也要承担实打实的经济损失。世间没有永远能掩盖的秘密,也没有无需付出代价的越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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