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法院披露,一男子携女友入住酒店,发生关系时察觉窗外有人窥视,他立马起身过去查看,那人拔腿就跑,追出去已经来不及,他当即报警后,偷窥者被抓获。事后,男子将酒店和偷窥者一并起诉,索赔两万多元。
事件发生在2025年的一个深夜,当事人张某与女友入住上海某酒店的一楼客房,原本只是一次普通的出行住宿,却演变成了一场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
实施偷窥偷拍的男子李某,并非该酒店的住客。当晚他刻意尾随其他入住客人进入酒店内部,随后便在两个楼层的公共区域来回徘徊,还凑近多个客房门外偷听房内动静,整个异常行为持续了近半个小时。
在楼道里反复探查后,李某找到了一间未锁闭的杂物间,通过杂物间的窗户翻到了客房外侧的设备平台上,而这个平台正对着张某与女友入住的客房窗户。借着夜色的掩护,李某蹲在窗外,开始对房内的私密行为进行偷窥,这一看就是整整半个小时。
仅仅偷窥并没有满足李某的恶意,他随后伸手拉开了客房的纱窗,留出一道缝隙,将自己的手机伸进房间内,对着室内进行偷拍。整个偷拍过程又持续了十余分钟,直到张某察觉到窗外传来细微的动静,还隐约瞥见了光影晃动,当即起身走到窗边查看。李某发现自己暴露,立刻起身仓皇逃离了现场。
受到惊吓的张某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接警后很快展开调查,通过酒店监控与周边轨迹排查,迅速锁定了嫌疑人李某的身份并将其抓获。到案后,李某对自己偷窥、偷拍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从公权力层面给予了相应的惩戒。
但行政处罚的作出,并没有抚平事件给张某与女友带来的伤害。尤其是张某的女友,在事发后长时间处于焦虑恐慌的状态,夜里频繁失眠,闭眼就会想起窗外有人偷窥的画面,正常的工作与日常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对两人而言,这场突如其来的隐私侵犯,留下的心理阴影远不是一次治安处罚就能消解的。
事发后,张某曾主动联系酒店沟通后续处理事宜,希望酒店就安保缺位的问题给出说法并承担相应责任。可酒店方面的态度十分敷衍,始终认为偷窥偷拍是第三人的个人违法行为,与酒店自身无关,外人翻窗进入属于不可控的意外情况。酒店方表示,最多只能免除当晚几百元的房费,除此之外不会承担任何其他损失。
酒店推卸责任的态度,让张某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一纸诉状将直接侵权人李某,以及未尽安保义务的酒店一并告上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同时要求两被告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为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两方被告都提出了各自的抗辩理由。李某辩称,自己只是一时出于好奇才实施了偷窥行为,拍摄的视频并没有向外传播,也没有用于牟利,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自己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一方则坚持认为,酒店已经按照规定配备了监控设备与安保人员,尽到了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是刻意尾随潜入、从外部平台翻窗作案,属于酒店无法预见、也无法完全防范的第三人侵权行为,相应的责任应当全部由李某个人承担,酒店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双方的抗辩意见均未完全采纳,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了清晰的责任划分。法院首先明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客房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私密空间,任何人不得实施窥视、拍摄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李某主观恶意明显,长时间实施偷窥与偷拍行为,已经明确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李某 “已受行政处罚无需民事赔偿” 的辩解,法院指出,治安处罚是公法层面的惩戒,而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私权损害的弥补,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不能相互抵消。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长、受害人的精神受损程度,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最终酌定李某需赔偿张某共计7000元,其中包含5000元律师费与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酒店的责任认定,法院同样给出了明确依据。按照《民法典》规定,宾馆等经营性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份义务不仅涵盖人身与财产安全,也包含住客的隐私安全。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住客在酒店公共区域长时间徘徊、在客房门外偷听,异常特征十分明显,但酒店全程未能发现并制止,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
除此之外,酒店未对杂物间窗户进行锁闭管理,也没有对客房外侧的设备平台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客观上为李某实施偷窥偷拍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两处漏洞叠加,足以认定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与酒店共同向张某出具内容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声明;李某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酒店对李某的赔偿义务承担20%的补充责任,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