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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新治安管理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与“互殴”? 在治安管理执法实践中,“谁动

如何区分新治安管理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与“互殴”?
在治安管理执法实践中,“谁动手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化处理方式曾让不少人感到冤枉。
随着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落地,法律层面明确引入了正当防卫制度,这标志着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从过去的“唯结果论”转向了“唯正义论”。
今天,专做行政和治安案件的北京唐律,重点从以下几个维度来精准界定二者的界限。

一、核心分野:是“为了保护自己”还是“为了伤害对方”?
区分两者的根本在于主观意图。
对此,唐律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其核心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防御性的本能反应,具有被动性。

相反,“互殴”则是“不正对不正”。双方在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即俗称的“约架”心态或报复心理。

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往往都缺乏克制,将肢体冲突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

因此,判断的关键不在于谁先挨打,而在于还手的那一刻,心里想的是“让他停下”还是“我要打赢他”。

二、行为界限:四个法定条件的硬性约束
新法实施后,认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四个严格条件,这也是唐律在实务中认为重点审查的依据:

首先是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客观、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是自己幻想出来的危险,或者为了挑衅对方而故意引诱对方动手(防卫挑拨),都不算防卫。

其次是时间条件,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对方还没动手时的“预防性攻击”,或者对方已经停手、逃跑后的“事后报复”,都属于违法行为。

再次是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不能殃及无辜路人或其家属。

最后是限度条件,这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灰色地带。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举例来说,对方只是徒手推搡,你却掏出刀具将其捅伤,这就属于防卫过当。

三、场景辨析:打破“还手即互殴”的旧观念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避免被误判为互殴?
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典型特征:
如果是一方无故殴打他人,或者因琐事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激烈,另一方被迫还手以制止侵害,且在对方停止攻击后立即停手,这通常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特别是当双方力量悬殊,弱势一方为了自保而采取的必要反击,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反之,如果是双方因口角争执,言语刺激升级,随后互相推搡、拳脚相加,且过程中有追逐、使用工具升级暴力等行为,即便是一方先动的手,另一方随后的激烈反击也极易被认定为互殴。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行为性质已经从“受害”转化为了“加害”。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专注行政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