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二审律师费不一定能支持
近期,某案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律师费损失。对方上诉,我方未上诉。我方当事人为二审应诉,支付了二审阶段律师费。
问题来了:这二审律师费,能不能在二审里一起要?
对方认为,二审律师费是一审没提过的,也未上诉,属于“二审新增诉讼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但你仔细想想,这件事真的合理吗?
一审时,二审还没发生,律师费也没有发生。当事人不可能在一审就预先把二审律师费主张了。二审律师费是因为上诉人启动了二审程序才产生的,本质上是上诉人行为造成的“新增损失”。
它不是当事人主观上想新增一个诉讼请求,是客观上不得不新增。
真正的问题在于:二审律师费,到底算不算“独立的诉讼请求”?
回到一审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主张的是“律师费”,依据是合同里“败诉方承担一切法律费用”的约定。
到了二审,当事人主张的还是“律师费”,依据还是同一条合同约定。除了金额因为程序推进发生了变化,请求权基础没变、法律关系没变、违约事实没变。它跟一审律师费同一个合同依据、同一个违约事实、同一个法律关系。
那它凭什么算“独立的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很明确:二审新增律师费与一审律师费基于同一请求权依据,不属于“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查并直接裁判。辽宁高院在(2019)辽民终245号判决中也持同样观点。
这个逻辑是对的。它不是一个新的诉,是一审诉讼请求在二审程序中的自然延伸。
如果非要另行起诉,会发生什么?
当事人拿着二审判决,再去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二审律师费。诉讼过程中,又得委托律师,又会产生新的律师费。判了之后对方再上诉,又有新的二审律师费。
循环往复,没有尽头。
这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倡导的方向完全是反的——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制造衍生诉讼。
所以,二审律师费,不应该被当作“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来处理。它跟一审律师费是同源的,二审法院应当一并审查、一并裁判。
不是当事人想新增一个诉求,是上诉人启动二审程序之后,这个损失必然发生了。你让当事人为别人的上诉行为再打一个官司,不合理。
合同里写了“一切法律费用”,二审律师费也是法律费用。既然写了,就别让人再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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