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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不用赔!”河南洛阳,一村民在大队部乘凉,男子醉酒经过,无故对他辱骂,

“正当防卫,不用赔!”河南洛阳,一村民在大队部乘凉,男子醉酒经过,无故对他辱骂,村民回了几句,被其他人劝开。村民主动避让回家,可万万没想到,醉酒男子却追着他不放,抬脚踢踹,村民连连后退,躲闪中不得已将男子的脚架开,男子失衡倒地,头部受伤,先后两次住院45天,医疗费花了8万多。之后,男子将村民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这场官司真正要查清的,不是谁伤得更重,而是谁先实施了不法侵害,老周的阻挡动作究竟属于侵权,还是法律允许的正当防卫。

吴某提交住院和费用材料,要求老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单看损害结果,吴某两次住院共45天,支出确实不低,但民事赔偿不能只凭伤情判断。

法院把视线重新放回冲突发生时。老周在村部附近乘凉,吴某酒后经过,突然对老周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同村人上前劝阻,老周停止争执并离开现场。

冲突原本已经有机会结束,吴某却继续追赶,随后抬脚踢踹。老周没有迎上去厮打,而是边退边躲。吴某再次抬腿时,老周用手将吴某的脚架开,吴某失去平衡后倒地,头部受伤。

案件的关键也在这里。老周已经主动离开,吴某仍然追打,说明危险没有结束。老周只做了必要阻挡,没有继续追击。这个动作发生在踢踹正在进行之时,目的在于避免身体受到伤害。法院据此审查行为起因、双方动作先后、侵害是否持续以及阻挡程度,而不是把吴某受伤当成唯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才承担适当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虽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适用前提是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防卫造成的损害,不能按照一般侵权处理。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同年9月3日向社会公布。

《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冲突全过程判断防卫行为,并考虑防卫人在紧张、急迫状态下作出的反应,不能事后用过分冷静和精确的标准要求防卫人。对于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后仍遭侵害的情形,反击一方可以依法主张正当防卫。

福州赵宇案也说明,侵害人伤势严重,并不当然意味着防卫违法。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听见女子呼救后下楼制止殴打,在拉开双方过程中与李华发生冲突,李华后来被鉴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审查关注的是赵宇是否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以及使用手段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不是只看重伤结果。 回到洛阳这起纠纷,吴某饮酒不是免责理由,受伤也不能改变吴某主动追赶、连续踢踹的事实。

老周在退让无效后实施必要阻挡,没有主动制造伤害,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法院最终驳回吴某的赔偿请求,认定老周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结果明确了一条边界,法律保护依法克制的人,也不会让主动实施侵害的一方仅凭受伤结果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