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7月18日,中国政府实施了第二批日本战犯的宽释工作。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已于7月1日至18日在沈阳,对武部六藏等28名曾在伪满洲国担任重要军政职务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法庭经过审理,根据他们积极执行侵略政策、操纵伪政权等罪行,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审判期间,伪满洲国皇帝溥仪等证人均出庭作证,被告人在确凿证据面前当庭服罪。
同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抚顺和太原两地,对328名罪行较轻且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其中,在抚顺释放296名,在太原释放32名。这些被释放人员当天即离开管理所,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代表接收,并于次日协助他们乘火车前往天津,准备候船回国。在宣布决定时,许多被释放者深受感动,有人当场宣誓要为维护和平及促进中日友好贡献力量,还有人提议为抗日战争中的中国烈士致哀。
但是,也有不少人质问:为什么要释放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