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的好消息:认定劳动关系不用再先仲裁了
今天(7月19日)刷到一条最高法的裁判消息,田律师第一反应是——这事儿得赶紧跟大伙儿说,因为它实打实地关系到每一个打工人的切身利益。
以前你要是想补缴社保或者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一句"咱俩没有劳动关系",你就得先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完了不服还得去法院一审、二审,折腾完一两年,社保和工伤的事儿还八字没一撇。现在最高法明确表态了:社保部门和工伤认定部门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不用先走仲裁程序。 用大白话说,就是少跑好几道弯路。今天咱就把这事儿掰扯明白。
以前有多折腾?给你画个流程图
假设你在一家公司干了三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社保。你想补缴社保,流程是这样的:
第一步,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等几个月出结果。第二步,公司不服,去法院一审,又是几个月。第三步,一审完不服,二审再来一轮。第四步,拿到生效判决后,再去找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补缴。
快的话一年半,慢的话两三年。 很多打工人不是不想维权,是被这个流程耗怕了、拖垮了。而最高法这次的裁判,就是要把前面这几步砍掉。
最高法说了啥?三句话总结
第一句:社保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不用先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行政判决中明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和社保机构的核定职权,但并没有设置"仲裁前置"的程序要求。社保部门在核定社保费的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直接认定并作出处理,属于其职权范围。
第二句:工伤认定部门同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最高法引用了(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本身就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既然工伤认定能直接确认,社保补缴也应该同理,不能一个能认一个不能认。
第三句: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行政机关得认。
本案中,省社保中心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补缴通知。二审法院以"无实际用工"为由推翻这个认定,最高法说"于法无据"——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了的事实,后面的行政和司法程序都得认,不能各说各的。
这三种特殊情形,更值得打工人记住
最高法的裁判还提到了几个特殊情形,对建筑工人、外卖骑手这类群体特别重要:
第一种:违法转包分包。 你跟着包工头干活,包工头是从大承包商手里转包来的活儿,没有资质。你受伤了谁赔?最高法明确,由违法转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实际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 也就是说,你跟那个大承包商没签合同也没关系,它照样得赔。
第二种:挂靠经营。 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跑运输,司机受伤了,挂靠的运输公司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样不要求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第三种:超龄人员。 到了退休年龄还在原单位继续干,干活时受了伤,照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别以为过了退休年龄就不受保护了。
田律师给打工人的三条实操建议
第一,没签劳动合同也别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看的是"实际用工"这个事实,不是看有没有那张纸。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牌、工作群聊天记录,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铁证。
第二,遇到社保补缴或工伤认定,直接找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 别再被"你得先去仲裁"这句话吓退了。最高法已经说得很清楚,这些部门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你有权要求他们履职。如果他们推诿,你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告他们"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建筑行业的朋友特别注意。 如果你是跟着包工头干活的,受伤了别只找包工头——往上找,找那个把工程违法转包出来的承包单位。法律已经给你留好了这条路,别不知道走。
田律师最后说一句
这条裁判看着是程序上的调整,但对打工人来说是实打实的减负。以前是"仲裁—诉讼—行政"三道弯,现在社保和工伤部门可以直接认定,省下的不是几天,是几个月甚至几年。
法律条文再好,不知道就等于没有。田律师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转给身边干建筑、送外卖、没签合同还在犹豫要不要维权的兄弟姐妹——这条路比你们以为的要短得多,别被流程吓退了。
风险声明: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普法分析,不构成对任何具体劳动争议或工伤认定案件结果的法律意见或预测。实际维权路径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有需要请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专业律师。
最高法裁判 劳动关系认定 社保补缴 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