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
男子发现异常后,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只是简单擦拭清理现场,因担心二人不正当关系暴露,选择拖延处置,直到次日才送医,女子已经死亡。
一审法院结合案情认定,二人单独处于封闭出租屋内,基于二人共处的先行行为,男子对突发疾病的女子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其有条件施救却消极不作为,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男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自己没有伤害对方,还做过简单处理,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全面梳理案件证据,考虑男子不存在主动加害的主观意图,只是轻信对方能够自行缓解病症,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依旧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不少人难以理解,认为男子并未动手伤人,为何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大众常见的法律认知盲区,当自身行为将他人置于孤立无援的密闭环境,对方遭遇生命危险时,同行人便产生救助义务。顾及个人颜面、隐瞒私密关系,不能成为放弃救援的理由,延误救治致人死亡,不作为同样触犯法律。
这件事也折射出现实里的人性取舍,危急时刻男子优先顾虑自身名声,忽视他人生命安全。私情与个人脸面,在生命面前没有任何重量。无论身处何种处境,遇到他人突发危重状况,及时寻求医疗救助是基本底线,抱有侥幸心理逃避责任,最终必然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