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资讯网

湖北一已婚女子嫌弃自己丈夫满足不了自己,就在外面谈了个小男人,小男人满足了她,居

湖北一已婚女子嫌弃自己丈夫满足不了自己,就在外面谈了个小男人,小男人满足了她,居然还掏了8000块帮情人离婚,没想到,婚没离成反被分手,起诉要钱法院:违背公序良俗,一分不退

法庭上,赵某称这笔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钱应返还。王某则辩称,这是赵某为了让其离婚自愿给的律师费,不同意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明知王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出资帮助王某聘请律师打离婚官司。该行为意在破坏他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属于自然债务,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这事儿在网上传开后,网友笑称"偷鸡不成蚀把米"。有人说:"赵某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情人没了,钱也没了,还落了个'破坏他人家庭'的名声。"

有网友一针见血:"赵某以为自己是'投资人',投了8000元换一段婚外情,结果项目黄了,想撤资。可法院告诉他,这种'投资'本身就不合法,本金都拿不回来。"

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赵某的8000元,表面上是"赠与",实际上是为了维持婚外情、破坏他人婚姻而支付的"对价"。这种"对价"从支付那一刻起,就带有"原罪",法律不会保护,也不会支持返还。

这个案例暴露了"婚外情经济"的灰色地带。很多人以为,情人之间转账、送礼,不过是"你情我愿",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可法律不认这个账——如果转账的目的是维持不正当关系,或者破坏他人婚姻,这笔钱就是"脏钱",给了就给了,别想拿回来。

赵某的"委屈"其实是一种错觉。他觉得自己"付出了",应该"有回报"。可婚外情不是生意,没有合同、没有违约条款、没有退款机制。他用8000元买了一段见不得光的关系,关系结束了,钱自然也没了。这不是"被骗",是"愿赌服输"——只是这个"赌",本来就不该上桌。

传统观念里,婚外情中"吃亏"的往往是女性。可这个案子反过来了,男性成了"出资方"和"索赔方",女性成了"受益方"和"被告方"。法院的判决,没有因为性别而倾斜,而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统一裁判。

这说明,法律在婚外情纠纷中,不看性别,只看行为——谁破坏了婚姻,谁就别想从法律那里讨便宜。

说到底,赵某的8000元,买的是一堂昂贵的法律课:婚外情不是投资,没有回报;破坏婚姻不是生意,没有退款。法院的判决,既是对赵某的惩罚,也是对所有想"用金钱换感情"的人的警告——感情不是买卖,婚姻不是儿戏,法律不会为你们的"交易"保驾护航。

愿每一个在婚姻里感到不满的人,都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用婚外情逃避。愿每一个想"投资"感情的人,都能明白:真正的感情,不需要金钱维系;需要金钱维系的,不是感情,是交易。而交易,总有血本无归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