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回了家,脱光了衣服,摸也摸了,亲也亲了,最后却因为找不到“关键DNA”,强奸罪硬是没定成,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
当事人郑刚和李丹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平时偶尔聊几句,不算太熟。
那天郑刚主动约李丹到家里吃饭,李丹没多想就答应了。吃完饭两人觉得没尽兴,又结伴去了KTV唱歌,中途点了不少酒,边喝边玩。
这一喝就耗到了凌晨四点多。李丹本来酒量就一般,几轮下来早就醉得迷迷糊糊,站都站不稳。
郑刚看着她的状态,说这个点送她回家不安全,干脆先回自己住处凑合一晚,等酒醒了再走。李丹当时意识模糊,稀里糊涂就被郑刚扶着回了家。
等第二天中午李丹醒过来,发现自己躺在郑刚的床上,身上的衣服大多都被脱掉了,房间里只剩她和郑刚两个人。
她脑子瞬间懵了,第一反应就是自己被强奸了,当场和郑刚吵了起来,随后直接拨了报警电话。
警方很快将郑刚带走调查,同时给李丹做了人身检查,提取了体内拭子、衣物上的可疑斑迹,还收集了现场床单、被罩、窗帘等物证,一并送去做DNA鉴定。
按李丹的说法,郑刚当晚趁她醉酒没有反抗能力,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中途短暂醒过一次,挣扎的时候还拽坏了房间的窗帘。
可郑刚的说法完全相反,他承认把李丹带回了家,也承认两人有亲密的抚摸、亲吻,甚至脱了衣服,但坚称从头到尾都没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这时候DNA鉴定结果就成了定案的关键。
可结论出来,所有人都愣了:无论是李丹体内的拭子,还是她内裤、衣物上的可疑痕迹全都没有检测出郑刚的DNA,也没有能直接证明两人发生过性器官接触的生物证据。
案子一下就陷入了僵局。检察院最初是以强奸罪对郑刚提起公诉的,毕竟被害人陈述、醉酒状态、独处环境、衣衫不整这些情节,看上去都符合性侵的特征。
可到了法庭上,辩护律师直接拿出DNA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强奸罪的核心是发生性关系,现在连最关键的物证都没有,根本没法排除合理怀疑。
那最后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确实不足以充分证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没法达到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不成立。
但这并不代表郑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查明,郑刚在李丹醉酒失去意识、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脱光她的衣物,对其实施抚摸、亲吻等亲密行为,已经明显违背了妇女意志,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郑刚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郑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觉得双方是你情我愿,既没强奸也没猥亵,可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
有人说这是法律的漏洞,其实恰恰相反,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强奸罪是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认定必须慎之又慎。
不能只靠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就给人定重罪,没有关键证据,就不能随便扣强奸的帽子。这既是对被害人权益的负责,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但反过来讲,也别觉得没留下DNA就可以逍遥法外。性侵从来都不只有“发生关系”这一种形式,任何违背他人意愿的性身体侵犯,都可能触犯法律。
这个案子其实也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和异性相处时边界感一定要有,尤其是喝酒的时候,更要把握好分寸。
醉酒状态下很多事都说不清,等醒过来再后悔,要么是自己受了委屈却取证困难,要么是一时糊涂犯了错追悔莫及。
法律从来都不是完美的,但它始终在找一个平衡点:既不能放过作恶的人,也不能冤枉无辜的人。
关键DNA的缺失,让重罪没法成立,但已经发生的越界行为,也一样逃不过该有的处罚。这大概就是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