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真是好心办坏事!一位私企老板受朋友所托,在暑假期间安排朋友读初中的儿子到自己企业打工,说是让孩子体验生活。结果被劳动部门查获,以违规使用童工为由,对他罚款5000元。
你们说,这个老板冤不冤?其实,这位老板做这事既冤又不冤。说他冤,是因为他的企业并不缺人手,安排朋友儿子来企业打工,确实是在帮朋友的忙;说他不冤,是因为他安排童工打工违反了劳动法规,劳动部门的处罚合法合规(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
什么是童工?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务工人员。依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务工,即属于使用童工,原则上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只要使用了童工,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均属违法行为。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监护人同意,且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
你们说说,这位企业老板因违规使用童工被罚,到底冤还是不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