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江西贵溪,一桩看似不起眼的“买鸟”小事,彻底改写了45岁邱国荣的人生轨迹。他开着一家小水族馆,生意平平,看着同行摆几只宠物鸟就能吸引不少客源,便趁着去南昌进货的机会,花不多的钱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本想给小店添点人气、赚点小钱,没成想,几天后森林公安的上门,直接将他推向了“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深渊。
这场被网友称为“小题大做”的案件,不仅让邱国荣一家陷入崩溃,更引爆了全社会对“人工养殖保护动物”与“野生保护动物”法律界定的大讨论。如今多年过去,这起案件的最终走向的不仅关乎邱国荣的命运,更推动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其中藏着的法律红线,更是每一个喜欢养宠物、接触野生动物的普通人,都必须读懂的“避坑指南”。
故事的开端,是一个普通人再朴素不过的经营想法。2018年4月,邱国荣在贵溪市经营着一家“国荣水族馆”,主营花草和鱼缸,生意不算红火,勉强维持生计。他发现,身边不少同行在店里摆上几只宠物鸟后,客流量明显增加,便动了效仿的心思——不图靠卖鸟赚钱,只求能吸引顾客进店,带动水族馆的生意。

当年4月,邱国荣趁着去南昌花鸟鱼虫市场进货的间隙,找到了一家看似正规的花鸟小店,一口气买了12只鸟,其中包括8只鹦鹉和4只鹩哥。买鸟时,他特意反复确认店家有相关经营手续,看着店家拿出的执照,邱国荣彻底放下心来,觉得不过是买几只常见的宠物鸟,怎么也不会和“犯罪”沾边,可他不知道,一场致命的危机,正在悄然酝酿。
2018年5月2日,平静被彻底打破。贵溪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突然上门,称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指控邱国荣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随后便依法将他抓获。更让邱国荣懵掉的是,民警在他的水族馆里,除了他新买的12只鸟,还查获了其他各类鸟类共计63只,包括画眉、虎皮鹦鹉、黄桃鹦鹉等,总数达到75只。

很快,当地检察院就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邱国荣提起公诉。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个消息像一道晴天霹雳,瞬间击垮了邱国荣一家人,他的儿子邱思静更是整日奔波,反复念叨:“我爸就是个老实人,不懂什么法律,买鸟也是从正规渠道买的,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
为了给父亲洗清罪名,邱思静和母亲放下手头所有事,四处奔走求助,第一时间赶到南昌,找到了当初卖给父亲鸟的小店老板万锦龙(此前简称万某某,系案件另一名被告人)。万幸的是,万锦龙十分配合,不仅拿出了自己经营小店的完整销售手续和许可执照,还主动联系了自己的进货上家——河南一家正规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养殖场。

随后,河南这家养殖场也出具了由河南省林业厅颁发的《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河南省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证件上明确标注,牡丹鹦鹉、虎皮鹦鹉等涉案鹦鹉品种,均在准许驯养繁殖和经营的范围内。更关键的是,万锦龙收购的这些人工驯养鸟类,源头合法可追溯,完全符合人工繁育的相关规定。
拿着这些证据,邱思静心里燃起了希望,他以为父亲的案子终于有了转机,赶紧带着所有材料找到当地森林公安,一一说明情况,可民警的答复,却一盆冷水浇灭了他所有的期待:“这些证件没用,邱国荣的行为依然构成违法。”

民警给出的依据很明确: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中,涉案的费希式牡丹鹦鹉(俗称费沙式情侣鹦鹉)、鹩哥等,均属于保护物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这些鸟明明是人工养殖的,又不是从野外抓的!”邱思静反复辩解,他四处查阅资料,发现国家林业局曾发布相关通知,将涉案的鹦鹉品种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允许人工饲养;而且按照行业共识,人工饲养三代以上的动物,早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范畴。除此之外,涉案的4只鹩哥虽然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但保护级别较低,根本达不到刑事量刑标准,且同样是人工养殖,并非野生个体。
为了帮邱国荣脱罪,家人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郑晓静律师,她坚定地为邱国荣做无罪辩护。郑晓静律师认为,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本质上是对“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出在当时的司法解释上。
郑晓静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提到的“野生动物”,本质上指向的是“野外种群”,核心目的是保护野生濒危物种、维护生态平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却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扩大到了“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驯养繁殖’和‘野外野生’本就是反义词,这种扩大解释,已经超出了《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初衷,也超越了法律条文的本身含义,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郑晓静表示,当司法解释与《刑法》相抵触时,司法工作者不能机械适用司法解释。为了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郑晓静所在律所的律师,联合深圳“鹦鹉案”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徐昕,共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查建议书,请求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出复函,称已将审查建议告知最高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表示,已启动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对人工繁育的涉案动物体现从宽立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也意味着,邱国荣案的争议,已经推动了法律层面的反思与完善。
邱思静在奔走过程中还发现,国内多个城市都发生过类似案件,对于这种首次收购、出售人工养殖保护动物、无主观犯罪意图、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当地森警大多会先予以警告,对警告无效的才进行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在他看来,父亲只是第一次买鸟,初衷只是为了带动小店生意,既没有主观犯罪意图,也没有造成任何生态危害,森警完全可以先警告或罚款,而不是直接抓人。
2018年8月24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谁也没想到,一场看似简单的“买鸟案”,庭审竟从下午3点持续到晚上9点,整整6个小时,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邱国荣后来回忆,当公诉方当庭表示“认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名成立”时,他的妻子当场情绪失控,差点晕厥过去,他和儿子也崩溃落泪,觉得这简直是“乱扣帽子”——自己买的鸟有合法来源,又是人工养殖,怎么就成了“濒危野生动物”?
庭审中,郑晓静律师对公诉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提出了强烈异议,直指鉴定过程中的诸多漏洞。她指出,这份鉴定是由当地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地点就在森林公安内部,6名鉴定人员中有4名是森林公安的工作人员,这完全违背了鉴定所需的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根本不具备公信力。
更离谱的是,鉴定书和补充鉴定书错误百出:比如将涉案鹦鹉鉴定为“费式情侣鹦鹉”,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这个品种,正确学名是“费希式情侣鹦鹉”(又称费沙式情侣鹦鹉,俗称牡丹鹦鹉);而且邱国荣和万锦龙当庭辨认,8只鹦鹉中只有4只是费希式情侣鹦鹉,其余品种并不在濒危保护范围内。更让人意外的是,当郑晓静询问鉴定人员“什么是形态学鉴定方法”(野生动物鉴定最常用的专业方法)时,对方竟哑口无言,根本无法给出专业答复。此外,森林公安称邱国荣的行为是被群众举报,但郑晓静要求出示举报材料时,对方却无法提供,举报的真实性也无从考证。
郑晓静还强调,邱国荣和万锦龙的行为虽然存在瑕疵——两人都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邱国荣甚至没有办理完整的营业执照,但万锦龙的上家河南养殖场是“两证齐全”,且涉案鸟类的来源可追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即可出售利用,两人的行为即便违规,也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可予以行政警告、罚款,根本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情节严重”。
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当晚,邱国荣获得取保候审。虽然一家人对庭审结果并不乐观,明确表示即便被判有罪也会继续上诉,但郑晓静却认为,当庭不宣判并非坏消息,这说明法院正在充分考虑他们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案例,力求做出公正判决。
这场备受关注的江西“鹦鹉案”,最终在2018年12月21日迎来了一审判决。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国荣、万锦龙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同时查明,邱国荣案发前有两次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而万锦龙在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过,考虑到涉案的8只费希式牡丹鹦鹉均系人工驯养繁殖,且源头合法,两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小于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因此法院决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邱国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锦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邱国荣当庭表示上诉,万锦龙则服从判决。据悉,该判决需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期间,邱国荣暂不被收监。
值得一提的是,邱国荣案所引发的法律争议,不仅改变了他自己的命运,更推动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这也是这起案件最深远的意义所在。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濒危程度、人工繁育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正是当年邱国荣案中律师们极力呼吁的“人工繁育动物从宽处理”原则。

更值得普通人关注的是,近年来,国家对人工繁育鹦鹉的管理愈发规范。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确提出,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等4种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2026年,相关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明确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标识卡或佩戴脚环)后,可凭标识销售、运输、购买和个人饲养,未加载专用标识的则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才能交易。
以成都为例,当地已明确将费氏牡丹鹦鹉列入“需加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鸟类”清单,明确规定,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后,才能合法交易和饲养,同时公布了标识真伪鉴定、技术服务的联系电话,方便群众查询核实,避免误触法律红线。
其实,邱国荣的遭遇并非个例,现实中,很多普通人因为不懂法律,误买、误卖人工养殖的保护动物,最终触犯刑法。这起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很多我们以为常见的宠物鸟,比如费式牡丹鹦鹉,虽然人工繁育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在花鸟市场随处可见,但因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依然受法律严格保护。
尤其要注意的是,收购、出售此类人工繁育的保护动物,并非“有合法来源就万事大吉”,必须确认交易双方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且涉案动物已加载专用标识,否则即便动物是人工养殖,也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此外,个人饲养此类宠物鸟前,也需确认鸟类已加载专用标识,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如今,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交易更加规范,类似邱国荣这样“无心之失”触法的案例也在逐渐减少。但这起案件留下的启示却依然重要:敬畏法律,不仅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更是对我们自身的保护。无论是什么时候,涉及野生动物相关的交易,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交易渠道合法、相关证件齐全、标识完整,别让一时的疏忽,毁掉自己的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