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分钱,外孙子女得先改姓?这事听起来像旧戏文里的桥段,却在广东江门真实上演了。 东北村二组最近有征地补偿款要发。村民小组开了个会,表决通过一项决定:外嫁女的子女,如果姓和本村不一样,想把钱领走,必须先把姓改成妈妈的姓。 不姓本村的姓,就不算“自己人”。钱,自然不能拿。 有位钟女士不答应。她的孩子随父姓,村里通知她,孩子得先改姓才能领补偿。她认为这侵犯了孩子权益,一纸诉状把村民小组告了。 村组长回应倒是干脆:要是法院判我们该给钱,我们就给。 这事说到底,是“村里规矩”碰上了“国家法律”。 村民小组觉得,这是集体自治,大家表决通过的,就能算数。但法律上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关键不看姓什么,而是看户籍在不在村里,生活保障是不是来自村里土地。 早在2025年,海南海口就有过类似案子。法院判得很清楚,外嫁女的异姓子女,只要落户在母亲村集体,基本生活依靠那里,就应该同等享受补偿。姓氏,不应该是门槛。 为什么村里会立这样的规矩? 背后是很老的观念:“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一旦出嫁,她和她的后代,在娘家村里就成了“外人”。这种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有土壤,尤其涉及到分钱分地这种实实在在的利益时。 村民自治是好的,但不能成了“多数人的决定就对”。如果多数人投票决定不给少数人分钱,哪怕理由只是“姓氏不同”,这本身就可能构成了歧视。 现在,球踢给了法院。 村小组在等判决,很多类似处境的家庭也在看。判决结果,会清晰划出一道线:村民自治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是遵从延续多年的村规民约,还是捍卫每个人不因姓氏而受歧视的平等权利?这场关于姓氏与金钱的纠纷,结果如何,或许会影响很多地方类似纠纷的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