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一分钱补偿,却要离职员工赔一百万。法院一句话:想都别想。 湖南一个姓冯的员工,2018年进了一家热处理公司,签合同的时候里头夹着竞业协议。说好了,离职以后不能干同行,不然赔一百万。 2022年4月,冯某走了。从那天起,原公司就像忘了这回事,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一分钱都没给过。 等到同年8月,也就是四个月后,冯某在当地注册了一家同行公司。自己做生意了。 原公司后知后觉,等到2023年4月,才跑去申请劳动仲裁,一张口就要冯某赔一百万违约金。 结果呢?法院驳得干干净净。公司一分钱没要到。 为啥?道理其实很简单。法院说了,根据司法解释,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没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就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冯某离职后,公司超过三个月没给钱,这本身就是一种根本违约。你都违约了,那个要人家赔一百万的协议,自然就管不住人家了。 这事儿有意思的点就在这儿。公司手里攥着那份签了字的协议,觉得是尚方宝剑。但他们好像忘了,协议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你要求别人两年内不能端同行的饭碗,你就得按时给别人发“生活费”。你不能一边要求别人饿着肚子,一边还不准人家找饭吃。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觉得签了竞业协议就万事大吉,把条款写得特别狠,违约金动不动几十万上百万。但到了该自己履行义务、按月打补偿金的时候,又抠抠搜搜,或者干脆“忘了”。 法律不惯这毛病。你不给钱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就可以不跟你玩了。那张纸就失效了。 当然,这里也有个细节。协议不是“自动”失效,劳动者最好是走个程序,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确认解除。这样最稳妥,避免公司秋后算账扯皮。 但在这个案子里,公司拖了将近一年才来告,自己没付钱的事实铁板钉钉,法院自然不支持他们。 说到底,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盾,不是欺负劳动者的刀。你把盾扔在地上不管,就别怪刀伤不到人了。 这件事给所有打工的和开公司的都提了个醒。协议要尊重,但尊重是相互的。光想用条款拴住别人,自己该做的却不做,到头来,白纸黑字也帮不了你。 现在想想,如果当初那家公司按时把每个月该给的补偿打过去,哪怕只有两三千块,局面会不会完全不同?那一百万的索赔,会不会就从空中楼阁,变成了悬在冯某头上真实的剑? 可惜,生活没有如果。只有法院白纸黑字的判决,和一场代价不小的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