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女子出差在外,独自在家的18岁女儿被4个陌生人强行闯进家中,说其弟弟打

小栗子看法 2025-12-26 00:37:37

山东东营,女子出差在外,独自在家的18岁女儿被4个陌生人强行闯进家中,说其弟弟打了她儿子,而后把她按在地上扇耳光。女儿给女子打电话哭着告知此事,女子让她赶紧报警,并匆匆往回赶。女儿经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然而,5个月后,警方作出双方互殴的处理,说其有人证明,对方停手后女儿又还手了!女子难以接受,难道女儿还手不应该是正当防卫吗? 郭女士有两个孩子,一个刚上大学的18岁女儿小莹,和上小学5年级的儿子。 2025年2月26日晚7点多,郭女士正在外地出差,突接到女儿带着哭腔的紧急来电。 电话里,小莹声音颤抖地说,有陌生人闯进家里打她,自己浑身是伤。 郭女士心急如焚,一边让女儿立刻报警,一边火速往家赶。 等郭女士赶回家,看到的是满脸泪痕、身上带着伤痕的女儿,家里也一片狼藉。 小莹向母亲哭诉了事发经过:当时她独自在家休息听到敲门声,起初她不敢开门,隔着门询问来意。 陌生女人声称,小莹弟弟打了自己儿子,她来讨说法。 小莹说家里只有她一人,建议对方通过学校处理,但对方根本不听劝阻,强行踹开房门闯了进来。 “她进来就冲我发脾气,态度特别凶,我想阻止她进门,结果被她按在餐桌旁边的地上扇耳光。”小莹回忆说对方又高又胖,自己完全没有还手之力,只能被动挨打。 直到后来有另一女子进屋劝架,将两人拉开,她才骂骂咧咧地离开。 事后小莹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头皮血肿、多处皮肤浅表挫伤、右耳听力下降及耳鸣,其中右耳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郭女士随后向儿子核实情况,儿子表示,他和同小区的陈姓同学此前关系不错,春节期间闹矛盾后便渐渐疏远,事发当天两人确实发生了争执,但只是吵了几句嘴,根本没动手。 郭女士认为,即便孩子之间有矛盾,对方家长也应通过学校或直接联系家长,而非带人上门,对独自在家的女儿动手,这实在是太过分了! 让郭女士一家没想到的是,这起看似清晰的殴打事件,直到5个月后的7月下旬,警方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闯门打人的张某因殴打小莹致轻微伤,被罚款400元;而小莹也被认定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被罚款200元。 警方依据是有证人证明,双方被拉开后,小莹又用手打了张某脸部两下。 这一处理结果让郭女士一家难以接受:我女儿明明是受害者,全程被打,怎么就成了互殴? 郭女士反复向警方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未改变处罚结果。 2025年8月,郭女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对小莹的处罚决定。 她认为,张某4人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小莹在自家遭受攻击时的反抗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殴打他人。 但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书指出,经调查采信张某一方多人的供述和证言,系小莹先动手抓住张某头发将其拽倒,无证据证明张某先动手,也无证据证实张某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此外,证人李某的证言显示,双方被拉开后,小莹确实打了张某两下,因此小莹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小莹一直否认自己先动手,也否认被拉开后打了对方,当时她已被打得浑身无力,根本没有还手的能力。 但由于家中没有安装监控,无法提供直接影像证据,小莹的说法难以被采信。 而对方一行4人相互印证的证词,以及身份不明的邻居李某的证言,却成为了认定小莹殴打他人的关键依据。 从来没见过李某,也不知他身份。郭女士不解,利害相关方的相互证词,为何能被完全采信? 更让郭女士痛心的是,孩子现在经常做噩梦,梦见被人打,晚上失眠,必须靠吃药才能入睡。 郭女士说,10个月过去了,女儿的听力还没完全恢复,心理阴影更是难以抹去。 记者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的说法与小莹截然相反。 张某称,当时同行4人在楼道等候,她独自敲门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后,小莹扯住她的头发将其拽倒并辱骂殴打,经邻居拉开后,小莹仍持续殴打她,自己并未打小莹,事后也明确不需要验伤。 事发后,警方曾尝试协调双方调解,但未能成功。 警方明确表示处理并无不妥,若不服可通过法院起诉。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郭女士认为,张某4人硬闯家门,对18岁女儿进行殴打,女儿在惊吓及体力上根本无还手之力,难道她挨打都不能还手吗?不应该是正当防卫吗?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张某4人中李某拉开双方,并证明拉开后,小莹又打了张某两下,他们的证言相互印证,成为警方采信的证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最后警方判定双方为互殴,张某因殴打他人罚款400元,小莹也因殴打他人罚款200元。 郭女士无法接受这个结果,4人闯入家中打伤女儿,怎么就成了互殴?必须为女儿讨回公道!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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