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家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

红梅一支 2025-12-26 02:13:14

- 民事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家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行政处罚: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结算。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若商家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集市主办者发现后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其他措施:集市主办者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将有缺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的,可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消费者若遇到商家缺斤少两的情况,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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