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8岁患有老年痴呆的秦阿姨领了一张信用卡,4年后逾期本金加利息达到了550

梅姐说法 2025-12-30 16:54:40

北京,78岁患有老年痴呆的秦阿姨领了一张信用卡,4年后逾期本金加利息达到了5500余元。发卡行起诉秦阿姨要求还钱,秦阿姨的女儿炸了:这款信用卡申领年龄在55周岁到70周岁中间,我妈78岁,也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到底怎么领的? 据热度新闻报道,2024年年底,已经80多岁的秦阿姨突然收到一张传票,称她有张信用卡逾期2900元,加上利息等,一共有5500元没还。 秦阿姨的女儿直呼不可能,因为老母亲早在多年前就得了老年痴呆,她怎么可能领信用卡呢? 秦阿姨的女儿通过调查得知,这张卡确实是秦阿姨在2020年领取的。 这种卡的领取条件是55周岁到70周岁,可当时秦阿姨已经78岁高龄了,并且已经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 在没有家人担保的情况下,秦阿姨是怎么领到的卡? 秦阿姨的女儿还查到,秦阿姨领了卡一年多后就开始逾期了。 庭审时,秦阿姨的女儿觉得,发卡行没有对母亲的情况进行审查就为她发放了卡片,发卡行没尽到审慎义务,程序不合规。 另外,秦阿姨的女儿还提交了一份材料,里面是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中明确写着,2024年8月,秦阿姨就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秦阿姨的女儿认为,发卡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秦阿姨发卡,操作不合规,所以秦阿姨不应该承担这笔费用。 而发卡行认为,卡是秦阿姨本人申领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自己与秦阿姨之间形成了卡片领用的合同关系,秦阿姨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包括逾期本金及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逾期费用等,共计5500余元。 那么,法 院会怎么判呢? 经审理认为,卡片确实是秦阿姨在2020年自己申领的,秦阿姨的女儿提出,当时秦阿姨就有老年痴呆,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鉴定结果,来证明当时秦阿姨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秦阿姨的女儿不能证明秦阿姨领卡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因此,秦阿姨开卡后,就应该足额偿还,否则就要按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同时,发卡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秦阿姨远超申领年龄上限的情况下,没有对她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对。 发卡行既没有对秦阿姨的认知能力和还款能力进行确认,也没有对秦阿姨申领卡片的真实意思等尽到审慎务。 并且,该行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秦阿姨送达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并对逾期利息、逾期费用的相关约定进行提示说明。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行提供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该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对其主张的高额逾期利息和费用不予支持。 最终,秦阿姨按照判决支付了2900元的本金,并支付了远低于约定息费的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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