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李某突然离世没留遗嘱,其母亲、妻儿拿着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去银行,想取出他生前存的18万,可银行以缺乏有效公证文书,且李某妻子身份信息有出入、无法确定是法定配偶为由拒绝。李某一家觉得银行刁难,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这样判! (来源:观威海) 据报道:2019年6月,李某因病突然离世,没留下遗嘱。他生前在银行有6张存单,本金加利息共18万多。料理完后事,李某母亲、妻子和儿子带着户口本等材料去银行取钱,想着直系亲属都在、证件齐全,取钱不难。 可银行却拒绝,说要么有公证处继承权公证书,要么有法院判决书,还质疑李某妻子身份,因其有多个曾用名,结婚证和户口本出生日期也对不上。家属觉得委屈,协商无果后起诉银行。 李某这一走,家里就像塌了半边天。母亲白发人送黑发人,整日以泪洗面。妻子原本柔弱的肩膀,不得不扛起家庭的重担。儿子还小,还不懂死亡的意义,只是看着家里大人的悲伤,也跟着懵懂地难过。 料理完李某的后事,一家人就开始为这18万存款发愁。他们觉得,这钱是李某辛苦挣来的,现在人走了,钱就该留给家人。母亲、妻子和儿子,都是李某最亲近的人,取这钱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 于是,他们带着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信心满满地去了银行。他们想着,这些证件足以证明他们的身份和继承权,银行肯定会痛痛快快地把钱给他们。可到了银行,事情却完全不是他们想的那样。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规定,没有公证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这钱不能取。而且,还指出李某妻子身份信息有出入,结婚证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对不上,还有多个曾用名,无法确定她就是李某的法定配偶。 家属们一听就急了,他们觉得银行就是在刁难人。他们解释说,结婚证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可能是当时登记的时候出了差错。至于曾用名,那是以前的名字,现在早就不用了。可银行就是不听,坚持要看到公证文书或者判决书才肯放款。 家属们觉得特别委屈,他们不明白,自己明明是一家人,有户口本等材料证明关系,为什么就不能取钱呢?他们多次和银行协商,可银行就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这起纠纷的争议点: 一是:银行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的做法是否合理。 二是:李某妻子的身份信息问题是否影响她的继承权。 从家属的立场来看,他们觉得银行是在故意刁难,自己作为直系亲属,有权利继承李某的遗产。 而银行则认为,自己是在按照规定办事,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必须要有有效的公证文书或者判决书。 李某的离世已经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他们急需这笔钱来维持生活。银行在这个时候设置障碍,无疑是在家属的伤口上撒盐。 家属作为直系亲属,确实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而且,他们也提供了户口本等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在本案中,他的母亲、妻子和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银行要求家属提供公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从规定上来说并没有错。但是,法官认为银行存在机械执法的问题。 虽然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了需要公证文书或者判决书,但并没有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储蓄机构可以根据其他有效证据来办理支付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家属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已经能够证明他们的身份和继承权。而且,法院的判决已经终局性地确认了家属的继承权,银行就不能再以缺乏公证文书为由拒绝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协助家属取出18万本金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