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女子陪男性朋友回酒店房间换鞋,期间没接丈夫打来的电话,2分钟后,女子同

每日案论 2026-01-03 14:30:33

浙江瑞安,女子陪男性朋友回酒店房间换鞋,期间没接丈夫打来的电话,2分钟后,女子同朋友离开酒店,然而,丈夫怀疑事情有鬼,他来到酒店,谎称东西丢了,要求看监控,工作人员也配合调了出来,男子看到妻子和异性同出同入的视频后大发雷霆,认为这就是妻子出轨的铁证,他回家对妻儿大打出手,还去妻子单位闹得人尽皆知,并要求离婚。女子也不干了,认为酒店随意泄露她的隐私,诉至法院向酒店索赔20000精神损失费。结局太抓马! 2025年8月,魏女士的一个男性朋友从外地过来,入住了离她单位不远的一家酒店。 到了傍晚6点来钟,魏女士寻思着去找朋友聊两句,顺便一块儿吃个晚饭。 她把车往酒店外头的停车场一停,朋友这就下楼来接她了。 本来一切正常,俩人在外面碰了头,但朋友脚上还穿着酒店的拖鞋,魏女士就陪着上楼换了双鞋。 前前后后也就2分钟的功夫,两人就下楼离开了。可偏偏这时候,魏女士没接着丈夫吴先生的电话。 妻子这一不接电话,吴先生心里的疑心病就冒出来了,他高度怀疑妻子在外面有人了。 他第二天就拿这事盘问妻子,魏女士也是个直脾气,觉得身正不怕影子斜,交代了行踪,并解释自己只是跟朋友出去吃饭,没解释太多细节。 可吴先生不干啊,他知道老婆单位离这酒店不远,而且这一带也没几家像样的旅馆,越想越不对劲。 吴先生也是个狠人,为了查出真相,转头就跑去那家酒店。 他也尖得很,没说找人,只说自己丢了东西,要查监控。 要说这酒店的保安也是心大,既没要身份证登记,也没问具体住哪间房,甚至连哪一天丢的都没细问,就这么把吴先生放进了监控室。 在酒店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吴先生不光看了,还把魏女士和那个朋友在停车场走路的视频给拍下来了。 接着,吴先生拿着“证据”回家,不仅动了手,打了老婆孩子,还闹着要离婚,甚至跑到魏女士单位和岳父母家去闹腾。 这地方不大,谁家有点风吹草动,街坊邻居马上就能传开,最后是搞得人尽皆知。 魏女士那是满肚子委屈,明明啥出格的事儿都没干,咋就成了“潘金莲”? 气不过的魏女士选择了报警。派出所一查,酒店这属于违规操作。 警方的处罚决定书中写道:酒店姓王的工作人员,在没经过魏女士同意、也没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把人家的行踪轨迹给了她老公,这叫“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吴先生去骗监控,叫“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最后,两方各打五十大板,每人罚了100块钱。 虽然警察罚了款,但魏女士心里的结解不开。她觉得,要不是酒店乱给视频,丈夫不会误会,自己也不会挨揍,更不会被周围人指指点点。 这口气咽不下,她一纸诉状把酒店告上了法庭,索赔2万块精神损失费,还要求酒店得在登报道歉,给她恢复名誉。 然而,酒店也觉得自己冤。 他们辩解,说我们是做好事啊,他说丢了东西,我们帮他找,哪知道是两口子打架?再说了,那监控拍的是公共停车场,又不是酒店房间里头,算哪门子隐私?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确实违规了,不然派出所也不会罚款,这管理漏洞确实存在。 但是,魏女士想要酒店赔精神损失、公开道歉,这事儿还得讲个“因果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首先,酒店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红线。 工作人员在吴先生未提供身份证、未证明是住客、仅以“找遗失物品”为借口的情况下,擅自调取并提供了包含魏女士行踪的监控视频。 魏女士的行踪轨迹属于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 根据规定,酒店作为信息处理者,在没有法律依据,如公安机关调取、未取得魏女士同意、且未核实吴先生身份及权限的情况下,提供了视频,构成了典型的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酒店泄露了视频,但魏女士挨揍、闹离婚、被议论,根本原因还是她老公吴先生疑神疑鬼、不信任老婆,加上沟通不畅造成的。 监控视频客观记录的是“正常走路”,并没有拍到出轨实锤。如果夫妻之间有基本信任,这段视频本不足以导致离婚和家暴。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的泄密行为与魏女士的“情感创伤及名誉受损”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酒店的过错已经通过行政处罚承担了责任,无需再承担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2025年12月30号,法院一审驳回了魏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好在,故事的结尾还算有点温情。据魏女士1月2号跟记者透露,虽然闹得不可开交,但她和丈夫之间的误会总算解释清楚了,丈夫也撤了离婚起诉,日子还得接着过。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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