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过的兄弟们,有点危险了,高院判了。2005年,周某与山东济宁某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若违反原告规章制度,原告可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系某银行员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银行规章制度效力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首先,银行涉案两份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审理依据。■其次,周某的嫖娼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明显违反银行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规情形。■再次,银行迟至2017年处理系因周某刻意隐瞒,并非银行自身过错,且银行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法定程序,程序合规。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银行作出的辞退决定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11月9日解除。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二审法院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周某不服,向高院提出再审。再审周某认为,其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节假日,危害较小,且与所从事的金融工作无关,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将嫖娼行为纳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范的行为仅属于管理性规范,无权依该行为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银行作出的辞退周某的决定,程序严重违法。高院认为,周某嫖娼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情形可随时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