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这位员工姓王,当初能找到这份月薪1万的工作,算是相当幸运。岗位不算忙碌,薪资待遇在当地也很有竞争力,刚入职时他也挺卖力。 可老板最先发现的异常,就是王某太爱往卫生间跑,而且每次进去都要待很久才出来。 老板起初没好直接点破。毕竟王某刚入职时干活还算卖力,岗位本身也不算忙碌,月薪1万在当地不算低,老板也想留住能踏实做事的人。 可王某的行为越来越离谱。他不是偶尔一次长时间如厕,而是把卫生间当成了固定据点。上班时间里,同事们总能频繁看到他走向卫生间的身影,每次关门后,就会停留远超常理的时间。 工位时常空着,工作任务频频拖延。其他同事不得不分摊王某的部分工作,私下里也颇有微词。老板多次旁敲侧击提醒王某,让他合理安排时间,专注工作。 王某表面上答应得好好的,转头却依旧我行我素。他的如厕时长不仅没缩短,反而有增无减。老板忍无可忍,决定安装监控取证,想看看王某到底在卫生间里做什么。 这一查,结果让整个公司都震惊了。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下王某的如厕轨迹,数据更是离谱到让人难以置信。王某单次上厕所最短时长31分钟,最长一次竟达到3小时5分钟。 换算下来,王某每天花在卫生间的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直接冲到6小时21分。要知道,正常工作时长也就8小时,王某相当于一半以上时间都耗在厕所里,完全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范畴。 公司拿着完整的监控视频找到王某对峙。面对铁证,王某无法辩解,却始终没给出合理理由,既不说自己身体有恙,也不承认是故意摸鱼。 公司再也没有容忍的余地,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以“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正式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气。他觉得公司小题大做,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求,公司不该以此为由解雇自己。随后,王某直接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现场,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监控视频作为核心证据。法官逐一核对视频中的时间记录,看到那些夸张的时长数据时也忍不住诧异。但法官并未仅凭数据下判断,而是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综合审理。 事实上,这类“厕所纠纷”并非个例。此前江苏南通、苏州都出现过类似案件,员工长时间滞留卫生间被解雇后起诉,最终大多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如厕确实是劳动者的基本生理需求,受法律保障。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不能逾越合理范围,更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劳动义务。 王某的如厕时长和频率,已远超普通人正常生理需求,甚至严重占用工作时间,导致岗位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属于典型的擅自离岗行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此类严重违纪行为,且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王某入职时也已知晓。 更关键的是,王某全程未向公司说明长时间如厕的合理理由。即便身体存在不适,他也完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申请病假或事假,而非擅自长时间脱离岗位。庭审中,王某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健康问题存在直接关联。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合规,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仅没能拿到赔偿金,还白白耗费了时间和精力。 这件事也给企业和劳动者都提了醒。对企业而言,管理员工需守住法律底线。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作出解雇等重大决定前,需充分取证并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同时也要兼顾人文关怀,对员工的特殊情况给予合理沟通空间。 对劳动者来说,遵守公司合法规章制度是基本义务。确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需离岗,一定要第一时间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保留好诊断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脱岗。 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不会纵容逃避劳动责任的行为。职场中,诚信履职才是立足的根本,任何试图钻空子“摸鱼”的行为,最终只会反噬自己。 毕竟,拿着足额薪水却不履行岗位职责,既对不起企业的信任,也违背了职场基本准则。这样的“小聪明”,终究躲不过规则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