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村长启动安置房项目,可是项目还没有完成,资金就有问题了,他们有13套房

每日案论 2026-01-22 11:32:47

甘肃定西,村长启动安置房项目,可是项目还没有完成,资金就有问题了,他们有13套房屋没有卖出去,无法支付工程款,就找来13个村民,帮忙贷款,每人贷了5万,一共65万,钱一到账,就被转走了,他们答应帮还钱,可直到贷款逾期,钱还没有还清,负责此事的领导落马了。 李某胜找到段先生,着急又焦虑,他说,村长启动的安置房项目,都已经建完了,但是资金却遇到了问题。 他们的房子建成之后,有13套房子,并没有给村民们安置,没有卖出去,就因为这13套房子,没有卖出去,所以资金也回不来,他们无法周转,他们已经无法支付工程费用了。 李某胜作为这个项目的负责人,领导找到他,让他找几个外村的村民帮忙办理贷款,只要贷款一到手,就转出来,支付工程款,这件事情也就解决。 段先生和李某胜关系比较好,当时李某胜找到他,跟他承诺,如果他能够找到人帮忙贷款,等资金到位之后,他们会帮忙偿还贷款,并且这笔贷款是没有利息的,所以说段先生找人来帮忙贷款,是没有后顾之忧的。 段先生看在同乡一场,又是朋友一场的份上,他看着李某胜为了此事愁眉苦脸只要自己帮忙,走走过程,就可以解决这件事情,段先生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了。 他呼朋唤友,很快就找到了12个人,加上他一共13个人,按照李某胜所说的,他们每个人贷款5万,就有65万。 人到齐之后,很快就有工作人员带他们去贷款,事情非常顺利,因为段先生他们只是帮忙,他们甚至连合同的具体条款都没有看,就签字了,签完字之后也没有拿合同。 段先生他们只知道这是一个流程,所以贷款到手之后也是被直接转走了,他们并没有得到一分钱。 他们一直以为这只是帮忙而已,只需要签字,就不需要再管这件事了,所以他们签完字,就没有把这件事情当一回事。 然而,过了几年之后,他们居然陆陆续续地收到了催款短信息,他们的贷款已经逾期了,他们这才知道,这笔贷款不但有利息,他们还要还钱。 这下他们都着急了,当初说得好好的,他们只是帮忙贷款,这笔款由工作人员偿还贷款,并且还不要他们的利息。 事到如今,这笔贷款还没有还,都已经逾期了,如此一来就麻烦了,贷款逾期肯定会影响自己的征信,到时候自己有需要贷款,就贷不到了,而且会影响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 段先生一看这件事情,对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就赶紧去找领导商量解决。 此时他才知道,当初负责这件事的领导已经落马了,因为这个领导,在负责搬迁项目时,套取危房改造补助金,存在违规行为,所以被开除了公职。 既然原来的领导已经落马,他只能找现任领导,现任领导也承诺就是等这13套房卖出去之后,就会帮忙偿还那65万的贷款。 如此一来,段先生只好等,让他们把房卖了,把贷款还了,他们才无债一身轻。 可后来段先生知道,他们的房子都已经卖了,买家都装修入住了,他们的贷款还没有解决。 后来有村民私下和李某胜联系,有几个村民还清了贷款,但是还有六户村民的贷款没有还清,李某胜也失去了联系。 如今,还有六户村民的贷款没有还清,他们都非常着急,不过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情,时间跨度比较长,情况比较复杂,他们也在努力寻找解决的方案。 段先生和其他村民一片好心,帮忙贷款,支付工程费用,他们也是出于对工作人员的信任,所以才帮这个忙的,结果贷款逾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工作人员应当尽快帮忙解决这件事情。 其实,13个村民虽然说是被贷款,但当时他们签字了,就代表这是他们当时的真实意思, 他们同意贷款这5万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这5万元,一到账就被转走,但从法律上来说,他们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借贷关系,他们就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如今还有6个村民没有还清,他们应当先还清这笔贷款,不让这笔贷款对自己造成影响,事后可以找负责人要回这笔贷款的钱。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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